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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先导: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3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8月21日召开(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在审慎分析基础上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监管要求和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行为,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从而提升公司业绩,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过认真审阅本激励计划,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将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根据生物医药行业状况及公司业务特点考核营业收入增长率和获得批准的IND(含新增适应症)个数。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是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及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历史业绩、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和预期,是对公司未来经营规划的合理预测并兼顾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能达到较好的激励效果;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

同时,《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明确约定各项指标及负责考核评价的部门,对后续业绩考核的实施给予了制度保障,并保证了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综上,我们认为《考核管理办法》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对激励对象有较强的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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