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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重工: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3

证券代码:601226公司简称:华电重工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相

关事项之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2023年8月

-2-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 6

五、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 8

六、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情况说明 ...... 12

七、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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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1.上市公司、公司、华电重工: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3.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的规定,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员工。5.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7.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8.解除限售期: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9.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10.《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1.《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13.《公司章程》:《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16.元: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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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华电重工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华电重工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华电重工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仅供公司办理本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公司本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事项所必备的文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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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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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出具审核意见。

、2021年

日,公司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130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1年

日至2021年

日,公司内部通过公司内网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1年4月1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21年

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对外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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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1年6月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12,010,000股。

7、2022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2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并于2022年

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9、2023年2月24日,公司对外披露了《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2月28日完成注销。

、2023年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出具了《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尚需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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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解除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为33%。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完成登记之日为2021年6月1日,自2023年6月1日起,本次激励计划进入第一个解锁期。

(二)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和激励对象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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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第一个解锁期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以2019年业绩为基准,2021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分位值水平;2021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9%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021年ΔEVA>0。

上述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上述同行业指证监会行业分类“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同行业对标企业名单,请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1)公司2021年较2019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

95.27%,高于公司设置的目标值10%且高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71.00%;

)公司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6.42%,高于公司设置的目标值2.09%且高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5.33%;

(3)公司2021年ΔEVA>0。

综上,公司业绩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华电重工内部发布的对各类激励对象的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并依照考核结果来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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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100%50%0%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人数为179人。张雪峰、王文峰、邹广宇、庞春华、杨新彩等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工作调动,其所持全部限制性股票已回购注销。钟振茂等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需对其所持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余173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满足第一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的条件,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除限售股数为3,828,000股。

(三)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除限售具体情况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828,00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3%,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郭树旺副董事长120,00039,60033%
袁新勇董事、总经理100,00033,00033%
赵胜国董事120,00039,60033%
赵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100,00033,00033%
亓炳生副总经理100,00033,00033%
白建明副总经理95,00031,35033%
赵迎九总工程师80,00026,40033%
牛文献副总经理95,00031,3503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8人)810,000267,30033%
二、其他激励对象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165人)10,790,0003,560,70033%
合计(173人)11,600,0003,828,00033%

注:1、激励对象中白建明于2021年6月7日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赵迎九于2021年4月6日担任公司总工程师,牛文献于2022年8月22日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上述人员所持股份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前被确认授予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2、肖东玉因职务变动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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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届满前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仍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管理职务,根据规定可继续持有其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3、公司现任及任期届满前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四)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解除限售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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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情况说明

(一)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的说明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约、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钟振茂已辞职,公司拟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华电重工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回购价格及调整说明

1、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披露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167,01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573元(含税);于2022年7月21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167,01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85元(含税);于2023年

日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方案实施前的总股本1,166,66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003元(含税)。鉴于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回购价格的调整

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派息时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为:P=P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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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2.62-0.02573-0.10003=2.40924元/股。因此,

名激励对象已辞职,其回购价格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为2.40924元/股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办人:刘佳联系电话:

021-52583107传真:021-52588686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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