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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重工: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3

所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2023年8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所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对华电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估。

我们审阅了公司《对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认为华电财务公司按照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各项指标符合相关标准,能够有效管控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已不在公司任职,公司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0,000股,并根据相关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本次回购并注销事项及其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债权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按

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1名已不在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同意根据相关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73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和解除限售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73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3,828,0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四、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彭刚平先生、刁培滨先生、樊春艳女士、郭树旺先生、袁新勇先生和王燕云女士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司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根据6名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未发现其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与选举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黄阳华先生、吴培国先生和陆宇建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公司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根据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未发现其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所必需的独立性。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与选举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王琨 黄阳华 吴培国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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