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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新材: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3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峡新材”)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送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5号),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2年2月,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向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当环处罚[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当环处罚[2022]2号)。2022年8月31日,公司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未对该行政处罚进行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

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修正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度报告中的相关信息,并在2023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视情况对你公司整改情况组织验收。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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