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3年8月22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1 总则
1.1 为加强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中南钢铁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1.3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1.4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1.5 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2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2.1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2.1.1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1.2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2.1.3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2.1.4 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2.2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2.2.1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2.2.2 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的透明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2.2.3 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2.2.4 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2.2.5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3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与方式
3.1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对象
3.1.1 中小投资者。
3.1.2 特定对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3.1.2.1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1.2.2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1.2.3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3.1.2.4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3.1.2.5 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3.2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3.2.1 公司的发展战略。
3.2.2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2.3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3.2.4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3.2.5 企业文化建设。
3.2.6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3.2.7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3.2.8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3.2.9 投资者关心的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3.3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3.3.1 公告(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
3.3.2 股东大会。
3.3.3 分析师说明会及投资者说明会、推介会、沟通会。
3.3.4 接待来访、接受调研。
3.3.5 现场参观、座谈交流。
3.3.6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教育基地咨询。
3.3.7 邮寄资料及互联网联系。
3.3.8 路演。
3.3.9 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及其他新媒体平台。
3.3.10 其他。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应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3.4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3.5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就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3.6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等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3.7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8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3.9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者总裁(总经理)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并于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
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3.10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3.10.1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3.10.2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10.3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3.10.4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3.10.5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3.11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3.12 信息披露审批程序必须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3.13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3.14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3.15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3.16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3.16.1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3.16.2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16.3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3.16.4 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3年。
4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分工
4.1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4.2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4.2.1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4.2.2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4.2.3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2.4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4.2.5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4.2.6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4.2.7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2.8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4.3 董事会秘书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并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及具体的落实和实施。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4.4 董事会秘书室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4.5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4.5.1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4.5.2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4.5.3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4.5.4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4.5.5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4.5.6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4.5.7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4.5.8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5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5.1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5.2 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5.3 熟悉证券市场及资本运营,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营机制。
5.4 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5.5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5.6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能规范撰写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
6 附则
6.1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定为准。
6.2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6.3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SGSSZ00013)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