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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2-07-21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深圳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福建
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
荐机构”)分别于2010年7月9日、8月25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
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富山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7月
10日、8月2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相关公告。
    鉴于公司在上述专户银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及《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督导期虽已结束
但仍需继续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为加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监管,经三方协商一致,于2012年7月20日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对“原
协议”的期限进行延长,一致约定将“原协议”的有效期延长至专户资金全部支
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之日止。除此修订之外,“原协议”(及
此前已签订的补充协议)其余部分保持不变且完全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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