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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化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2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2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专门设立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或调整方案,以及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3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4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5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6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3条至第5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7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8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形成的书面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9条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10条提名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11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以及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3)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13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14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5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16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17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18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19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20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21条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22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23条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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