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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建股份:关于对张鑫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2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776号

关于对张鑫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张鑫,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润建股份有限公司、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张鑫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2月10日、12月28日和12月31日,张鑫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合计150万股,占盐湖股份总股

本的0.03%。2021年12月13日、12月29日和2022年1月4日,张鑫分别卖出盐湖股份股票50万股、50万股、50万股,减持金额合计5,036.46万元,减持股份比例占盐湖股份总股本的0.03%。

2022年6月20日,张鑫通过大宗交易受让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世宝”)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 429.28万股,占浙江世宝总股本的0.54%。2022年6月21日,张鑫卖出浙江世宝股票429.28万股,减持金额为4,092.24万元,减持股份比例占浙江世宝总股本的0.54%。

2022年11月15日,张鑫通过大宗交易受让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数控”)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

198.7万股。2022年11月16日,张鑫卖出华中数控股票198.7万股,减持金额为4,977.16万元,减持股份比例占华中数控总股本的1%。

2023年3月23日,张鑫通过大宗交易受让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建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433万股,占润建股份总股本比例的1.86%。2023年3月24日和3月27日,张鑫分别卖出润建股份股票388.37万股、44.63万股,减持金额合计21,646.51万元,减持股份比例占润建股份总股本的1.86%。

2023年3月23日,张鑫通过大宗交易受让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50万股。2023年3月24日,张鑫卖出蓝盾股份股票50万股,减持金额为60.5万元,减持股份比例占蓝盾信息总股本的

0.04%。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张鑫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上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后,未满六个月即转让所受让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当事人张鑫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

张鑫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通过大宗交易受让股份前其已向介绍人确认交易股票的性质为非限售股,且受让的股票在大宗交易自助委托系统中均以非受限的委托方式进行买卖,其不存在故意违规的情形。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张鑫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张鑫作为上市公司股份大宗交易受让方,应当知悉并遵守股份转让相关规定。张鑫在通过大宗交易受让上述公司大额股份前,应结合公司已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信息、受让股份折扣率等情况,对出让方身份及受让股份性质进行审慎核实及合理判断,不应以介绍人误导以及由委托系统非特定股东通道卖出股份为由免除其违规减持的责任。综上,本所对张鑫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

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3.2.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四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张鑫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张鑫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由润建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张鑫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8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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