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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化: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2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提高投资者合理回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第一条 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第二条 本规划制定的原则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未来三年(2023-2025年)公司可以根据年度或者半年度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情况,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三)未来三年(2023-2025年)在公司实现盈利,且现金流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含20%)。

(四)未来三年(2023-2025年)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办法: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结合公司当期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制定公司年度或者半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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