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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化: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2

证券代码:002125 证券简称:湘潭电化 公告编号:2023-032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18日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送达公司各位监事,会议于2023年8月21日16:30在湘潭市雨湖区九华莲城大道5号五矿尊城23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马翼先生主持。会议的组织、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自身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和论证,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结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定了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及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次可转债”)。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80亿元(含本数),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认。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次发行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情况,本次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公司在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

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和计算方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

=P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

=(P

+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

=(P

+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

=P

-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

=(P

-D+A×k)/(1+n+k)。

其中:P

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

为调整后转股价。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九)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含)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B×i×t/365

其中: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公司将在回售条件满足后披露回售公告,明确回售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容,并在回售期结束后披露回售结果公告。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②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票;

③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⑦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所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1)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④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重

大变化;

⑤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⑥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⑦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⑧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⑨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⑩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2)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③债券受托管理人;

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8,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项目总投资额(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万元)
1年产3万吨尖晶石型锰酸锂电池材料项目48,510.1748,500.00
2补充流动资金9,500.009,500.00
合计58,010.1758,000.00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的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

进行适当调整。公司主要从事电解二氧化锰、尖晶石型锰酸锂等锰系正极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包括“年产3万吨尖晶石型锰酸锂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融资规模符合公司需要,具有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公司主业。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八)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

公司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九)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十)评级事项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十一)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8月2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四、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编制了《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8月2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五、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8月2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8月2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七、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同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对公司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相关承诺。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8月2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八、通过《关于制定<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8月2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九、通过《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股东的回报机制,提高投资者合理回报,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8月2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特此公告。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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