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3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并作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三、关于2023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并作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
的情况,未发生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忠 | 涂家生 | 金春卿 |
日期: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