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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施德:《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2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地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四)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带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如下重大信息达到披露标准前及时报告: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会议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对于公司、子公司发生第3、4项交易的,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在交易发生前履行报告义务。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日常交易事项,即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上述日常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达到披露标准前及时报告: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子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五)关联交易事项: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述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并披露。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4、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公司出现本款第8项、第9项情形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在知悉被相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及时报告并披露,在其后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相关情况进展,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增加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次数,并视情况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作出相应安排。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2、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公司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披露事项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十)其他重大事项:

1、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2、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3、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和分拆;

4、破产事项;

5、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资产减值;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7、募集资金使用等有关事项;

8、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承诺事项;

9、监管部门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负有报告义务的部门和人员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三)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 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当其所持有股份发生较大变化,或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报告并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上报的重要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决定对其的处理方式、履行相应程序,同时指派专人对报告的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保密措施及处罚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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