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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施德:《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3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2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衍生品交易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风险投资行为。本制度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

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根据投资金额按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披露义务。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协议、合同。

第八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风险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公司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

第九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及财务管理部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法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

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程序第十三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由战略投资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和可行性分析报告,并上报董事长。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第十四条 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就风险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 保荐机构(如有)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

第五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战略投资部、财务管理部及审计法务部负责人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战略投资部及财务管理部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和监控,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利;

(三)向公司董事长和相关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法务部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可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风险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风险投资项目。

第六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流程

第二十一条 在处置风险投资之前,由战略投资部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出具分析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及时对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风险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董事长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该项风险投资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七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披露风

险投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编制定期报告时应当根据《定期报告准则》等有关规定,就证券投资,披露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金额的比例;披露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金额的比例;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就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说明交易目的,分类披露报告期衍生品交易及持仓情况,包括初始投资成本、资金来源、报告期购入或售出及投资收益情况等,并说明所采用的分类方式和标准;披露衍生品报告期内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以及公允价值计量时具体使用的方法及相关假设与参数的设定;披露公司衍生品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具体原则与上一报告期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说明报告期内的实际投资收益,并对报告期套期保值业务具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原则进行说明,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上市公司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套期保值业务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风险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风险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

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上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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