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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徽酒: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股份增加)(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2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金徽酒股票代码:603919

信息披露义务人:济南铁晟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华信路3号鑫苑鑫中心7号楼历城金融大厦1103-3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华信路3号鑫苑鑫中心7号楼历城金融大厦1103-3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3年8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金徽酒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金徽酒中拥有的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4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未来12个月变动计划 ......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一、权益变动方式 ...... 7

二、股权变动情况说明 ...... 7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 7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 14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5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6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18

一、备查文件目录 ...... 18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点 ...... 18

释 义除非上下文义另有所指,本报告书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金徽酒、上市公司、公司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铁晟叁号、信息披露义务 人、乙方济南铁晟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豫园股份、甲方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舍得酒业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豫珠海南豫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亚特投资甘肃亚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科立特陇南科立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本报告书、本权益变动报告《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股份转让协议、原协议豫园股份与铁晟叁号于2023年7月24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豫园股份与铁晟叁号于2023年7月24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后补充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豫园股份将其持有的金徽酒25,363,000股股份,占金徽酒总股本的5%转让给铁晟叁号。本次转让价格为23.61元/股或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股份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孰低值。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济南铁晟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华信路3号鑫苑鑫中心7号楼历城金融大厦1103-3
执行事务合伙人山东历晟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袁翔宇)
注册资本49,010万元
成立时间2021年09月08日
合伙期限2021年09月08日至2031年09月07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94UQ1Y61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合伙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铁晟叁号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铁晟叁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山东铁路发展基金有限公司49,00099.98
2山东历晟投资有限公司100.02
合计49,010100

3、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性别国籍职务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袁翔宇中国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济南

4、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无。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发展规划及业绩成长前景的看好,符合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投资价值判断而实施的股份受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未来12个月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金徽酒股份0股,合计占金徽酒总股本比例0%。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增持金徽酒股份。铁晟叁号与豫园股份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豫园股份同意将其持有的金徽酒25,363,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截止协议签署之日总股本的5.00%,转让给铁晟叁号。

二、股权变动情况说明

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豫园股份126,814,90025.00101,451,90020.00
铁晟叁号--25,363,0005.00

本次权益变动前,济南铁晟持有金徽酒股份0股,占金徽酒总股本的0%;豫园股份持有金徽酒股份126,814,900股,占金徽酒总股本的25.00%。本次权益变动后,铁晟叁号将持有金徽酒股份25,363,000股,占金徽酒总股本的5.00%;豫园股份持有金徽酒股份101,451,900股,占金徽酒总股本的20.00%。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

(1)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金徽酒”或“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

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为“金徽酒”,股票代码为“603919.SH”;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股份总数507,259,997股,甲方持有公司126,814,900股无限售A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99998%;

(2)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甲方希望出售其持有的金徽酒25,363,000 股股

份,而乙方希望购买甲方拟出售的前述金徽酒的股份。

各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 定义和释义

1.1 定义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或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议(包括前言部分)文本中的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章程公司现行章程。
转让价款本协议第3.1条规定的乙方购买股份的对价款。
工作日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子。
前提条件在第4条被引用或明确的条件。
权利负担任何抵押、质押、留置、选择权、出售权、优先购买权或任何性质的担保权益或任何针对股份的其他权利主张。
标的股份乙方拟向甲方购买的其持有的公司25,363,000股无限售A股股份,该等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
股份转让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条件向甲方购买标的股份。
转让完成依据第5.2条的规定,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
各方本协议各方,而“一方”指他们之中的任何一方。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协议之目的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监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本协议任一方做出的全部陈述、保证与承诺。

1.2 释义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或上下文文意另有要求,否则:

1.2.1 提及中国政府机关或部门, 应包括中央、省、市及其它各级政府机

关或部门,以及它们的继承机关或部门;

1.2.2 提及中国法律时,应包括中国公开颁布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不时对上述文件制定的任何替代、修改和附属性的立法;

1.2.3 提及任何文件时,应包括不时对其作出的任何修改、更新、补充或

替换;

1.2.4 提及某条款或某附件时,是指本协议中的条款或附件;

1.2.5 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之用,不得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2 股份转让

2.1 在遵守本协议第4条(前提条件)规定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

同意购买不附带任何权利负担的以下标的股份。

2.2 甲方自愿将其持有的股票代码为“603919.SH”的25,363,000股无限售A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转让给乙方。

2.3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股份转让完成之日期间,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现金分红并不导致标的股份数量的调整,但如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股份转让完成之日期间取得了公司的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应由甲方在获得该部分现金分红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等额补偿给乙方。

3 转让价款

3.1 就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的每股单价应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

日收盘价的90%,符合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乙方、甲方同意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或20日均价孰低作为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基于前述定价原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23.61元/股。因此,乙方应支付甲方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币598,820,430元,大写:伍亿玖仟捌佰捌拾贰万零肆佰叁拾元整。

3.2 在各方确认已满足本协议第4条(前提条件)约定的情形下,转让价款应

由乙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3.2.1 乙方应于本协议第4条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均被满足条件

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首笔股份转让价款。首笔股份转让价款为转让价款总额的40%,即人民币239,528,172元(大写:贰亿叁仟玖佰伍拾贰万捌仟壹佰柒拾贰元整)。

3.2.2 在甲方在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所有交易文件及协议项下均未发生

违约行为情况下,乙方应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证券账户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为转让价款总额的30%,即人民币179,646,129元(大写:壹亿柒仟玖佰陆拾肆万陆仟壹佰贰拾玖元整)。

3.2.3 在甲方在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所有交易文件及协议项下均未发生

违约行为情况下,乙方应于收到甲方支付的全额权利维持费后1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笔股份转让价款。第三笔股份转让价款为转让价款总额的30%,即人民币179,646,129元(大写:壹亿柒仟玖佰陆拾肆万陆仟壹佰贰拾玖元整)。

3.2.4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乙方应就应付未

付的金额以每自然日万分之三的利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 股份转让及价款支付前提条件

4.1 甲方与乙方共同确认,乙方、甲方同意实施股份转让系以下列条件得到满

足或相对方书面放弃下列条件为前提:

4.1.1 本协议双方签署完毕无瑕疵。

4.1.2 没有任何法律或法令禁止或限制甲方向乙方出售标的股份。

4.1.3 甲方承诺将促使并确保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1.4 甲方承诺将促使并确保公司不得在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前发生、

容许或促使发生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以致甲方的任何保证根据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时的情况来看已经被违反或证明为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有误导性;

4.1.5 在买卖双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

理过户登记所需的一切文件均已取得,双方已就本协议的签署及标

的股票转让取得一切所需的公司内部批准和同意,且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标的股票转让出具协议转让书面确认意见。

4.1.6 各方均承诺并保证,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其将分别采取所有必要

和适当的行动和签订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文件(或促使任何必要他方采取所有必要和适当的行动和签订所有必要和适当的文件)以使各方完成本次股份转让,并使乙方取得转让股权。

5 股份转让完成与股份转让完成后义务

5.1 甲方与乙方同意,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第3.2.1条向甲方足额支付首笔股份

转让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应向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甲方与乙方应按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提供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必需的各项文件。

5.2 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即为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完成,股份转让过户

登记完成之日为股份转让完成之日。

5.3 甲方与乙方共同确认以下事项:(1)本协议第5.1条所述条件应当在该条

约定的期限内得到满足;(2)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十(30)个自然日内完成,若标的股票最终无法按期办理完成过户手续,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以电子邮箱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转让价款全额退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并自甲方收到款项之日以每自然日万分之二的利率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如果甲方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未能将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转让价款全额退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则按照日万分之三额外加收违约金。前述事项中任意一项逾期未能完成的,守约方有权通过向另一方(不论是否违约)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来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第12条除外),且解除本协议不影响守约方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特别地,如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因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未能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十(30)个自然日内完成,则本协议(本协议第12条除外)自动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延期的除外。

5.4 甲方和乙方确认,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甲方将标的股份以及标的股份附

带的权益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投票权等)全部转让给乙方。因此,自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乙方应有权行使与标的股份相关的一切权利

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表决权、收取红利的权利以及本协议、章程或其他文件、法律赋予乙方的任何其他股东权利;同时,乙方应承担一切法定或约定的股东义务。

6 差额补足以及超额收益安排

6.1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权利维持费,作为甲方支付的权利维

持费的交易对价,甲方有权获得按照本协议约定计算的标的股份超额收益或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差额补足义务。甲方确认基于其投资经验和能力,通过本协议约定的可能取得的超额投资收益与其应承担的支付权利维持费的义务是相适应的,符合其投资收益目标以及风险承受能力。

6.2 甲方为取得按照本协议约定计算的标的股票超额投资收益以及保障差额

补足义务的履行,甲方应于乙方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后1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权利维持费人民币179,646,129元(大写:壹亿柒仟玖佰陆拾肆万陆仟壹佰贰拾玖元整)。

6.3 在乙方持有的标的股份的前12个月内,每自然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如果(乙

方持有的标的股份总市值+甲方已支付差补现金净额)/(转让价款总额*70%-乙方已减持赎回的本金-乙方已获得的标的股票分红)<1.1时,甲方需在下个月的第五个交易日17:00前以现金形式向乙方指定账户补足。于此同时,如果(乙方持有的标的股份总市值+甲方已支付差补现金净额)/(转让价款总额*70%-乙方已减持赎回的本金-乙方已获得的标的股票分红)≥1.2时,则乙方需要在下个月第五个交易日17:00前将大于1.2以上的部分以现金形式向甲方指定账户返还。若甲方未按时补足,乙方有权自甲方违约之日起以甲方应补足而未补足金额为基数,按每自然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收取违约金。乙方将在自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之日开始18个月时间内将本次投资的标的股份分多次减持变现并由证券户赎回银行户,且乙方每减持变现满500万元则由乙方2个工作日内从证券户赎回至乙方银行户(最后一次减持有多少赎回多少)。

6.4 本协议中相关税费是指乙方应缴纳的股票交易佣金(万分之二)、印花税、

股票价值增值税及附加(如有)、差补金额中收益部分对应的增值税及附加(如有)。

6.5 本协议第六条项下双方均应按约定时间履行,如逾期则每逾期一日按照每

日万分之三收取违约金。7 优先购买权

自标的股票转让交易完成之日(即标的股票转入乙方证券账户之日,“交

易完成日”)起至交易期限届满日为“交易期间”,乙方有权依法减持届时

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卖出时间、卖出价格、卖出数量等所有交易要素均由

乙方在符合交易所减持规则和要求的情况下独立自主决定。

“交易期限届满日”原则上应为自乙方支付首笔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满

18个月之日;若标的股票提前全部卖出(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方

式),则乙方卖出最后一笔标的股份的第二个交易日为交易期限届满日。

如投资期间出现停牌则交易期限届满日可向后顺延,累计停牌多少个交易

日,则顺延多少个交易日。

若乙方通过集合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卖出所持有可流通的标

的股票,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具体而言,该等情况下乙方

应将拟进行的转让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转让通知”)甲方,转让通知应

载明乙方拟转让的股票数量、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和其他关键条款。甲方

在转让通知送达后2个交易日内需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乙方,是否选择以

转让通知载明的同等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数量、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

等)购买乙方拟转让的全部标的股票,同时甲方应在发出要求行使优先购

买权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完成该等购买并支付完毕购买价款,

否则视为放弃其优先购买权。否则视为放弃其优先购买权。若乙方在转让

通知送达后超过3个交易日仍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的,亦视为甲方放弃该等权利。8 不构成一致行动

双方在此确认: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取得标的股份后,对标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以及对标的股份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的权利,完全由乙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自主行使或放弃,不受甲方或其一

致行动人或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交易对手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乙方与甲方或

其一致行动人或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交易对手对标的股份的处置权与表决

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使保持完全独立,乙方与甲方或其一致行动人或本次股

份转让相关交易对手之间未达成关于一致行动的任何协议或安排,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关系,也不谋求一致行动安排。

(二)《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双方经充分协商,签署本补充协议,对原协议变更和补充如下:

1. 优先购买权

原协议6.3条约定“在乙方持有的标的股份的前12个月内”修改为“在乙方持有标的股份期间”。

双方确认,铁晟叁号不以低于21.6元/股的价格出售标的股份,在交易期限届满日后两个工作日之内由豫园股份按照不低于21.6元/股的价格回购铁晟叁号剩余的标的股份,具体回购价格由铁晟叁号在交易期限届满日后一个工作日内根据双方确认的清算结果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豫园股份;同时因豫园股份回购交易对应产生的超额收益铁晟叁号不再享有(即根据原协议第6.3条和第6.4(3)条计算的金额应按豫园股份回购标的股份按比例调减铁晟叁号可享有的15%超额收益部分且该等扣减部分应由铁晟叁号向豫园股份结算并支付)。

2. 差额补足和权利维持费

在交易期限届满日后三个工作日之内,铁晟叁号向豫园股份返还权利维持费人民币179,646,129元;豫园股份根据原协议6.3条、6.4条向铁晟叁号支付的差补现金净额不超过人民币50,979,630元。

3. 补充协议效力和一般性条款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之后另行书面同意,本补充协议不因任何原因变更和解除。

本补充协议为对原协议的变更和补充,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有任何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的标的股份存在质押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的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5%大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各项关于大股东身份的合规性及信息披露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章):济南铁晟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袁翔宇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豫园股份与铁晟叁号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五)豫园股份与铁晟叁号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点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伏家镇电话:0939-7551826传真:0939-7551826联系人:任岁强、张培

(本页无正文,为《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章):济南铁晟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袁翔宇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
股票简称金徽酒股票代码60391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济南铁晟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华信路3号鑫苑鑫中心7号楼历城金融大厦1103-3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继承 其他□ □ □ □ □协议转让 间接方式转让 执行法院裁定 赠与 (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 A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 A股普通股 变动数量:25,363,000股 变动比例: 5.0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章):济南铁晟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袁翔宇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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