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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化学: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2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3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相关风险。

二、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3年半年度公司不存在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三、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和公司正常运营,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四、 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出口业务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存在投机性操作,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已制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并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可行。该项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殿胜:

赵彬:

何海东: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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