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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化学:关于拟签订《投资项目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2

证券代码:301518 证券简称:长华化学 公告编号:2023-006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签订《投资项目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风险提示:

1、本次拟签订《投资项目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的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出现审议未通过情形,该协议存在不能生效的风险。

2、本次投资是以竞买目标土地为前提,土地使用权最终能否竞得、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3、本次投资项目在实施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均会面临宏观经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发展、当地政策、市场环境、生产经营等因素的影响,项目具体投入金额、投资周期、能否建成并投入使用均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存在本项目部分或全部无法实施的情况。

4、本协议书中关于投资强度、产值规模及税收贡献的条款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也将对产值、税收的实现造成不确定性影响。

5、本次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本次投资总额较大,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存在不确定性,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化、融资渠道的通畅程度将使公司承担一定的资金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推动公司以二氧化碳聚醚为核心的产业链布局,积极发挥自身行业领域优势,助力实现化工产业的绿色转型,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管委会签订《投资项目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以下合称“《投资协议》”)》,公司拟投资建设“二氧化碳聚醚及高性能多元醇项目”项目,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约为600,000 万元,分期建设。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和实施,并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在投资预算范围内全权办理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投资协议》、购买土地使用权等实施本项目有关的全部事宜。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1、名称: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管委会

2、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徐圩新区徐圩大道6号

3、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4、与公司关系:协议对手方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5、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投资协议》的条款尚未最终确定,公司目前尚未签署协议,目前拟订的《投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管委会

乙方: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新建二氧化碳聚醚及高性能多元醇项目

2、实施主体: 公司计划在新区登记注册全资子公司长华化学科技(连云港)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暂定名,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3、项目主要内容: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一期建设二氧化碳聚醚多元醇重点实验室、绿色低碳新材料中试基地,年产8万吨二氧化碳聚醚多元醇、66万吨高性能多元醇、800吨催化剂;二期建设年产98万吨二氧化碳聚醚多元醇、36万吨高性能多元醇;三期建设绿色低碳新材料产业化项目。

4、建设地点:项目位于连云港徐圩新区(具体位置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规划红线为准,面积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5、投资金额:预计项目总投资约60亿元,其中对固定资产投资约50亿元

人民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如银行借款等)。以上为合同初步测算的预估金额,具体发生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该投资金额不构成公司对此项目的承诺投资额。

6、项目用地:项目总用地面积约720亩,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供地方式为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土地价格根据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地价评估机构评估后挂牌,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乙方对项目进行整体规划,分期实施,第三期项目应在一、二期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不迟于正式合作协议约定的投产时间)2年内开工建设。鉴于绿色低碳新材料中试基地成果产业化需求,甲方对项目总用地实行一次定价,分期供地。

7、投资强度:本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585万元/亩,项目达产后年度亩均产值不低于715万元/亩,年度亩均税收不低于35万元/亩。

8、建设周期:该项目正式签约后,乙方应于6个月内完成开工前各类手续办理,并确保于2024年3月30日前开工建设( 项目主装置启动桩基施工);本协议双方约定的第一、二期项目建设内容应于2028 年12月全部建成投产。

9、违约责任:如果因甲方原因,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未具备项目开工条件,甲方应在约定时间的前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延期说明,并得到乙方认可;乙方投资项目在本协议约定开工时间逾期3个月未开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在约定的第一、二期项目全部建成投产时间逾期12个月未投产的,乙方不再享受新区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尚未实施的合作项目;乙方投资项目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和安全环保达不到本协议约定要求的,乙方不再享受新区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甲方承诺事项未实现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或依法向甲方提出赔偿。

四、项目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连云港徐圩新区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的先导区,是国家七大石化产业基地之一,是江苏沿海开发、“一带一路”支点建设中产业合作的主要实施载体,是连云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发展新型临港产业的核心区。本次签署的协议旨在充分利用公司自身技术优势与徐圩新区当地政策、环境、资源等优势,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本着自愿、平等、公

平、诚信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类资源,共同推进江苏沿海经济发展。本次投资建设项目符合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布局,促进公司业务更好的发展,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完善产业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有助于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本次投资项目尚未正式投建,预计不会对公司2023年度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1、本次拟签订的《投资协议》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出现审议未通过情形,该协议存在不能生效的风险。

2、本次投资是以竞买目标土地为前提,土地使用权最终能否竞得、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3、本次投资项目在实施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均会面临宏观经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发展、当地政策、市场环境、生产经营等因素的影响,项目具体投入金额、投资周期、能否建成并投入使用均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存在本项目部分或全部无法实施的情况。

4、本协议书中关于投资强度、产值规模及税收贡献的条款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也将对产值、税收的实现造成不确定性影响。

5、本次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本次投资总额较大,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存在不确定性,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化、融资渠道的通畅程度将使公司承担一定的资金风险。

6、公司将根据本次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拟与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协议》,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投资项目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

特此公告。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8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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