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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化学: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化学”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长华化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 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目的

公司海外销售主要采用美元进行结算,随着公司海外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外汇结算业务量的逐步增加,当收付货币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为有效扩大产品出口,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公司计划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二、 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概述

(一) 业务品种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只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包括美元等。远期结售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汇避险金融产品。通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在约定的期限进行外汇币种、金额、汇率的结汇或售汇,从而锁定结售汇成本。

(二) 拟投入的资金金额、业务期间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任一时点的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公司除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协议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外,不需要投入其他资金。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不

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或其他等值外币)。本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额度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止。公司经营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根据公司相关制度、业务情况、实际需要具体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三) 交易对方

交易对手为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且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 资金来源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投入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或者银行信贷资金。

三、 远期结售汇的风险分析及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 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同时远期结售汇操作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若远期结售汇确认书约定的远期结汇汇率低于实时汇率时,将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结售汇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造成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或回款预测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会造成远期结汇延期导致公司损失。销售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调整自身订单,造成公司回款预测准确性降低,导致远期结汇延期交割风险。

(二) 风险控制措施

1、当汇率发生巨幅波动时,如果远期结售汇汇率已远远偏离实际收付时的汇率,公司将会提出要求,与客户或供应商协商调整价格。

2、公司已制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对业务审批权限、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该制度,公司将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

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形成高效的风险处理程序。

3、为防止客户支付违约,影响远期合约的交割,公司高度关注应收账款的变动,及时掌握客户支付能力信息,加大跟踪催收应收账款力度,尽量将该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公司进行外汇远期结售汇基于公司的出口销售合同,不超过合同约定的价款,将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四、 远期结售汇业务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受国际政治和经济的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外汇市场波动较为频繁,汇率振幅不断加大,而公司出口销售占比较大,且出口销售的主要结算货币为美元,汇率波动将对公司的经营结算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适时适度地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能够有效防范外汇市场风险,减少汇兑损失,进一步提升公司财务的稳健性。

五、 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披露。最终会计处理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为准。

六、 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任一时点的最高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公司除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协议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外,不需要投入其他资金。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额度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12个月止。公司经营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根据公司相关制度、业务情况、实际需要具体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一致同意《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远期结售汇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远期结售汇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七、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法律程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针对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风险应对措施,相关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造成的影响。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勇尹鹏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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