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化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期内,对长华化学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13号)同意注册,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华化学”)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50,000股,发行价格为25.75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0,253.7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2,505.94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28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并于2023年7月28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4928号”《验资报告》。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 总投资 | 募集资金投入额 | 立项核准 | 环评批复 |
1 | 信息系统建设 | 2,000.00 | 2,000.00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 | 研发中心项目 | 5,125.00 | 4,325.00 | 张保投资备[2021]398号 | 张保审批[2021]289号 |
3 | 营销网络建设 | 4,634.50 | 4,634.50 | 不适用 | 不适用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7,100.00 | 7,100.00 | 不适用 | 不适用 |
5 | 偿还银行贷款 | 12,000.00 | 12,000.00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合计 | 30,859.50 | 30,059.50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2,505.94万元,其中超募资金为52,446.44 万元,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其他投入。
公司正在按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建设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存在部分闲置的情况。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将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二、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具体情况
(一) 投资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 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单个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 投资品种
1、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品种: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用于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2、 自有资金现金管理产品品种: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自有资金拟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进行严格评估,拟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现金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购买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四) 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 实施方式
在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实施。
(六) 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七) 关联关系
公司拟购买存款或理财产品的发行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 虽投资产品都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 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风险控制措施
1、 为控制风险,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
2、 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及时通报公司内审人员、公司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3、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 公司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同时,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五、相关审核、批准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公司正常经营、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
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单个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本决议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二)监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利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单个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本决议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和公司正常运营,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经保荐机构了解,公司管理层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提议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因此该事项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次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增加股东回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盖章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 | ||||
陈勇 | 尹鹏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