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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化学: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2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二○二三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 1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审批权限 ...... 2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 3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 4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 4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 5

第八章 附 则 ...... 5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

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者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的条款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

务,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

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

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

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

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审批权限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上述

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一)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二)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需由董事会审议;

(三)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公司管理层按照审批流程授权的额度审批。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运

作和管理,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

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第十三条 各子公司所有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及

审批。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

关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

大小提交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远期结售汇方案;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

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

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程序实施信息披露,董事会秘

书为负责人。第十六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流程操作:

(一)财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

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

结售汇业务的建议,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远期结售

汇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销售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款预测;

(三)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结合销售部门的预测结果,根据外

汇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

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并提交财务

负责人审核、公司管理层审批;

(四)董事会、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审议;

(五)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

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

(六)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币种、金

额、汇率、期限、交割日期等内容,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七)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成交通

知书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中心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

(八)财务部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

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九)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

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审计部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第十八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

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激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

时上报董事长。第二十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

部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议案之后需公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具体情况。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结

售汇业务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相关信息披露规则规定金额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第二十四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

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

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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