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众辰科技股票代码:
603275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hanghaiZhongchenElectronicTechnologyCo.,Ltd.)
(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叶新公路376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特别提示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辰科技”、“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8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新股上市初期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
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14,877.1851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3,644.6798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4.5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相对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C40仪器仪表制造业”,截至2023年8月9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该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8.99倍。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49.97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37.0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40.2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9.4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53.6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53.64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
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风险因素(以下所述报告期,指2020年、2021年及2022年):
(一)市场风险
1、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变频器和伺服系统是工业自动化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业自动化设备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公司所处行业与宏观经济形势有一定的关联性。未来,受国际政治经济局势影响,国内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增加。当国内经济增速放缓,下游行业产能投放需求放缓,将会导致对各类工业自动化设备新增投资或更新的需求降低,则会对公司的变频器产品需求带来不利影响,公司产品的需求量将会有所下降,进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工业自动化行业发展势头良好,随着国家政策的支持及国产品牌的不断发展,国产替代持续推进,但是行业竞争依旧十分激烈。公司所处的变频器和伺服系统行业外资品牌占据主要市场份额,行业内供应商的集中度较高,公司市场份额较小。虽然该行业具有一定的进入壁垒,但是新的企业仍在源源不断的进入。随着行业内企业数量的增加,厂商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产品同质化现象逐步显现。如果公司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能持续提升研发实力、提高生产工艺和产品品质、开拓新市场、提高公司的综合实力,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3、下游应用行业增速放缓导致业绩波动的风险
公司的变频器产品下游应用行业范围广泛,目前主要应用于空压机、塑料机
械、工程机械等行业。下游应用行业对工业自动化设备的新增投资和更新换代促进了发行人变频器销售收入的增长。若未来下游应用行业,特别是集中度相对较高的细分行业增速放缓、景气度下降或者部分大客户经营状况波动或转向公司竞争对手产品,减少向公司的采购,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62,583.53万元、62,046.01万元和53,591.3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7,128.40万元、17,818.55万元和13,858.07万元。公司未来发展仍将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政策、下游市场需求、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及供给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同时也与公司的研发创新、新产品开发、市场开拓、产能布局等内部因素密切相关,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如果上述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公司经营业绩将受到影响而出现下滑的可能。
2、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及供给风险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模块类、集成电路、电容、PCBA、机箱组件、散热器、PCB、线束接插件、风扇和磁性器件等。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在主要产品成本中的占比在80%以上,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有较大影响。2021年和2022年部分主要原材料价格受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或市场供给等因素的影响,价格整体呈上涨态势,且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很可能仍将持续。
若未来主要原材料市场供求变化或采购价格异常波动,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较大影响。假设公司营业成本中的直接材料成本上涨5%,报告期内,公司利润总额将减少1,464.90万元、1,477.58万元和1,299.58万元,对应降幅为6.96%、
6.49%和7.49%;假设公司营业成本中的直接材料成本上涨10%,报告期内,公司利润总额将减少2,929.80万元、2,955.16万元和2,599.16万元,对应降幅为
13.93%、12.97%和14.98%。
目前,公司原材料中的部分高端电子元器件,如集成电路芯片仍然主要使用进口产品,虽然国内已有部分企业研发并生产芯片,且近年来技术进步较大,但
市场上用户对国产品牌的认可度不如进口品牌。如爆发贸易战或其他突发事件,国外品牌供应商不能保证芯片的持续供应,或大幅提高供货价格,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3、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低压变频器和伺服系统属于应用广泛的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如果未来行业内爆发价格战,可能会对公司的毛利率及盈利能力造成一定的影响。假设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下降5%,报告期内,公司利润总额将减少3,129.18万元、3,102.30万元和2,679.57万元,对应降幅为14.88%、13.62%和15.44%;假设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下降10%,报告期内,公司利润总额将减少6,258.35万元、6,204.60万元和5,359.14万元,对应降幅为29.75%、27.24%和30.89%。
4、委外加工交付风险由于市场需求提升、交期紧张、产能受限等原因,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委外加工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外协加工费的金额分别为2,014.84万元、2,162.99万元和2,204.45万元,占总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5.58%、5.44%和8.52%,金额相对较高。如果外协厂商发生加工任务饱和、加工能力下降、经营出现风险等情形,则可能导致产品供应不及时,进而对公司生产计划的完成产生不利影响。
(三)技术风险
1、技术升级和产品更新的风险我国变频器和伺服系统的生产工艺发展迅速,具有生产技术不断更新的特点。随着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行业竞争加剧、行业标准不断提高,下游客户对公司产品的性能、工艺和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未来如果公司对相关产品的市场发展趋势、研发方向判断失误,未能及时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或新产品,或者公司技术升级和产品更新不能及时跟上市场需求的变化,未能保持技术领先和产品优势,将对公司市场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
2、技术研发人员短缺和流失的风险变频器和伺服系统属于工业自动化行业范畴,是一个多学科交叉、知识密集、
资金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产业,对跨学科之间的协同性、创新性要求非常高,因此,技术水平和人才储备是企业不断发展的基础,如果公司未能持续优化人才管理制度,加强研发人员激励和保障,在行业技术人才短缺的环境下将面临优秀研发人员流失的风险。目前行业内高层次技术人员相对缺乏,随着未来募投项目实施、经营规模扩大和产品结构调整,公司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将持续增加。如果不能通过外部引进、内部培养等方式逐步加以解决,公司将面临高层次技术研发人员短缺的风险。
3、技术泄密的风险工业自动化行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技术研发和储备是企业核心竞争力之一,未来存在技术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向外泄露或出现重大疏忽等行为导致公司核心技术泄露的可能,若核心技术泄密,将对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产生负面影响。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上证发〔2023〕31号)(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上证发〔2023〕48号)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2023年6月27日,中国证监会印发“证监许可〔2023〕1418号”批复,同意众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93号)同意。本公司股本为14,877.1851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3,644.6798万股于2023年8月23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众辰科技”,证券代码为“603275”。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8月23日
(三)股票简称:众辰科技;扩位简称:上海众辰科技
(四)股票代码:60327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4,877.1851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719.2963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644.6798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1,232.5053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无战略配售安排。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网下发行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746,165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3%,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2.01%。网下无限售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为6,692,298股。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本公司选择的上市指标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1.2条第(一)款,即“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本公司最近三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分别为17,128.40万元、17,818.55万元和13,858.07万元,累计为48,805.02万元;最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2,583.53万元、62,046.01万元和53,591.37万元,累计为178,220.91万元。综上所述,本公司财务指标满足所选定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中文名称: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ZhongchenElectronicTechnologyCo.,Ltd.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11,157.8888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建军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叶新公路3768号经营范围:变频器及电气、机电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电气机电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低压变频器和伺服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C40仪器仪表制造业”大类下的“C4011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
电话号码:021-57860561-8155传真号码:021-57863108电子信箱:xuwenjun@zoncn.cn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徐文俊信息披露部门联系电话:021-57860561-8155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众挺持有公司4,867.6314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2.72%,为公司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上海众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8年1月12日 | ||
注册资本 | 1,850.00万元 | 实收资本 | 1,850.00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7MA1J2M9B4F | 法定代表人 | 张建军 | ||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 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厍路181号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股权投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 ||||
股权结构 | 出资人 | 出资比例 |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 ||
张建军 | 75.09% | 董事长、总经理 | |||
鲍玉华 | 9.09% | 董事、副总经理 | |||
祝元北 | 5.00% | 监事会主席、研发部经理 | |||
居理 | 1.82% | 董事、副总经理、销售总监 | |||
李江 | 2.35% | 董事、研发总监 | |||
俞娟 | 3.50% | 销售部副经理 | |||
郑碧琴 | 3.15% | 销售部副经理 | |||
合计 | 100.00% | - | |||
主要财务数据(万元)(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项目 | 2022.12.31/2022年度 | |||
总资产 | 13,576.27 | ||||
净资产 | 13,431.99 | ||||
营业收入 | 0.00 | ||||
净利润 | -268.05 |
2、实际控制人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张建军直接持有发行人16.33%的股份,并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上海众挺、上海直辰、上海友辰、上海栋辰和上海原辰合计控制发行人44.87%的股份。因此,张建军合计控制发行人61.20%的股份,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张建军先生,1973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工业自动化专业。1995年
月至1997年
月,任海南陇海压铸厂车间副主任;1997年11月至1999年3月,任上海旭辉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工程师;1999年4月至2000年
月,任上海汉石自动化控制系统有限公司销售经理;2001年
月至2003年4月,任上海屹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02年9月至2019年
月,任上海铨友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6年
月至2020年
月,任上海众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8年1月至今,任上海众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8年1月至今,任上海宽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8年
月至2022年
月,任安徽华辰磁控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22年
月至今,任安徽华辰磁控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11月至今,任安徽众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0年5月至今,任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本次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1 | 张建军 | 董事长、总经理 | 2023年5月10日-2026年5月10日 | 2,429.39 |
通过上海众挺间接持股3,655.15万股;通过上海直辰间接持股
988.27万股;通过上海宽辰穿透上海直辰、上海栋辰、上海友辰、上海原辰合计间接持股89.11万股
7,161.92 | 64.19% | 无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2 | 鲍玉华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3年5月10日-2026年5月10日 | 418.17 | 通过上海众挺间接持股442.52万股;通过上海直辰间接持股149万股;通过上海宽辰穿透上海直辰、上海栋辰、上海友辰、上海原辰合计间接持股4.25万股 | 1,013.94 | 9.09% | 无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3 | 居理 | 董事、副总经理、销售总监 | 2023年5月10日-2026年5月10日 | 278.78 | 通过上海众挺间接持股88.49万股 | 367.27 | 3.29% | 无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4 | 李江 | 董事、研发总监 | 2023年5月10日-2026年5月10日 | 199.13 | 通过上海众挺间接持股114.39万股 | 313.52 | 2.81% | 无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5 | 章铁生 | 独立董事 | 2023年5月10日-2026年5月10日 | - | - | - | - | 无 | - |
6 | 杜秋 | 独立董事 | 2023年5月10日-2026年5月10日 | - | - | - | - | 无 | - |
7 | 蒋海军 | 独立董事 | 2023年5月10日-2026年5月10日 | - | - | - | - | 无 | - |
8 | 祝元北 | 监事会主席、研发部经理 | 2023年5月10日-2026年5月10日 | 318.61 | 通过上海众挺间接持股243.38万股 | 561.99 | 5.04% | 无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限售期限 |
9 | 黄红雨 | 监事、研发部副经理 | 2023年5月10日-2026年5月10日 | - | 通过上海栋辰间接持股10万股 | 10.00 | 0.09% | 无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10 | 刘霄 | 职工监事、行政部经理 | 2023年5月10日-2026年5月10日 | - | 通过上海友辰间接持股13万股 | 13.00 | 0.12% | 无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11 | 徐文俊 |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2023年5月10日-2026年5月10日 | - | 通过上海栋辰间接持股30万股 | 30.00 | 0.27% | 无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四、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发行人已实施完毕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情况如下:
(一)2020年
月,报告期内第一次股权激励
2020年
月,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上海友辰、上海栋辰向众辰科技进行增资。本次新增
468.8388万股股份,增资价格为
8.8957元/股,由新股东上海友辰认购
359.8388万股、新股东上海栋辰认购
109.00万股,均以货币认购。上海友辰、上海栋辰的基本情况、合伙人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如下:
、上海友辰
企业名称 | 上海友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成立时间 | 2018年11月30日 | ||
认缴出资额 | 3,200.00万元 | 实收出资额 | 3,200.00万元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上海宽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7MA1J39FC07 | ||||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 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厍路181号 | ||||
主营业务 | 员工持股平台 | ||||
出资结构 | 出资人 | 出资比例 |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 ||
上海宽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5.76% | 无 |
张建军 | 16.96% | 董事长、总经理 |
赵卫东 | 8.34% | 采购部经理 |
康林 | 7.51% | 产品部副经理 |
王强 | 6.95% | 产品部副经理 |
张文博 | 4.45% | 销售部职员 |
刘霄 | 3.61% | 行政部经理 |
吴凡荣 | 3.34% | 销售部职员 |
胡粉霞 | 2.78% | 研发部职员 |
孙文 | 2.78% | 财务部职员 |
金炳乐 | 2.78% | 销售部职员 |
古安伟 | 2.22% | 产品部职员 |
刘建学 | 2.22% | 销售部职员 |
沙莎 | 2.22% | 销售部职员 |
李尹武 | 1.95% | 产品部职员 |
郭田力 | 1.67% | 销售部职员 |
汪伟 | 1.67% | 研发部职员 |
黄群英注1 | 1.25% | 生产部职员 |
董俊杰注1 | 0.42% | 无 |
曹浩雷 | 1.39% | 产品部职员 |
董伏军 | 1.39% | 销售部职员 |
张斌 | 1.39% | 生产部职员 |
程朋 | 1.11% | 销售部职员 |
段盛军 | 1.11% | 销售部职员 |
管理 | 1.11% | 研发部职员 |
李建丰 | 1.11% | 销售部职员 |
龙衍军 | 1.11% | 销售部职员 |
钱雪雪 | 1.11% | 研发部职员 |
周英慧 | 1.11% | 产品部职员 |
周镠鸿 | 1.11% | 财务部经理 |
代动动 | 0.83% | 销售部职员 |
徐春花 | 0.83% | 销售部职员 |
姚民 | 0.83% | 产品部职员 |
张泽伟 | 0.83% | 销售部职员 |
马佳敏 | 0.83% | 产品部职员 |
郑红福 | 0.56% | 行政部职员 |
李详年 | 0.56% | 产品部职员 |
张倩 | 0.56% | 财务部职员 |
杨芝婉 | 0.42% | 销售部职员 |
郭银田 | 0.42% | 研发部职员 |
邓启永 | 0.28% | 研发部职员 |
冉兴彤 | 0.28% | 生产部职员 |
过继东 | 0.28% | 产品部职员 |
黄孝滨 | 0.28% | 产品部职员 |
彭芳 | 0.28% | 仓管部职员 |
合计 | 100.00% | - |
注1:发行人员工董雪涛于2022年2月因病去世,根据公证文件,其持有的份额由其妻子黄群英、儿子董俊杰继承。
、上海栋辰
企业名称 | 上海栋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成立时间 | 2020年8月27日 | ||
认缴出资额 | 1,459.2635万元 | 实收出资额 | 1,459.2635万元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上海宽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7MA1J4JHQ0P | ||||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 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厍路181号 | ||||
主营业务 | 员工持股平台 | ||||
出资结构 | 出资人 | 出资比例 |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 ||
上海宽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0.06% | 无 | |||
徐文俊 | 18.29% |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
黄志萍 | 14.57% | 产品部职员 | |||
陈旭 | 12.19% | 研发部职员 | |||
韩炜 | 12.19% | 研发部职员 | |||
梁光强 | 9.15% | 产品部经理 | |||
张奉新 | 6.10% | 研发部职员 | |||
黄红雨 | 6.10% | 研发部副经理 | |||
陈嵚崟 | 6.10% | 证券事务代表 | |||
赵清云 | 6.10% | 产品部副经理 | |||
万学才 | 6.10% | 生产部副经理 |
宋睿 | 3.05% | 研发部职员 |
合计 | 100.00% | - |
本次股权激励完成后,上海友辰共计有9名员工退出持股平台,其中8名员工因离职退出,1名员工因病离世退出。上述离职员工已根据约定将其所持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其他员工;对于上述离职员工已确认的股份支付予以冲回,对受让上述合伙企业份额的合伙人作为股权激励确认股份支付金额;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受让份额部分予以一次性确认,新受让员工受让份额部分根据员工服务期分摊计入各期管理费用。上述离世员工所持合伙企业份额已由其继承人公证后继承取得。
(二)2021年12月,报告期内第二次股权激励
2021年12月,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上海栋辰向众辰科技进行增资本次新增55.00万股股份,增资价格为10元/股,由老股东上海栋辰认购55.00万股,均以货币认购。上海栋辰的基本情况、合伙人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见本节之“四、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之“(一)2020年10月,报告期内第一次股权激励”之“2、上海栋辰”。
上述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无重大影响,不涉及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除因继承取得上海友辰份额的合伙人董俊杰(未成年人)外,上海友辰、上海栋辰的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在职员工,根据该些员工出具的承诺,服务期未届满前,因离职等原因导致员工不再在发行人处工作的,其需将所持有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众辰科技其他员工,其财产份额转让应经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其持有的持股平台财产份额转让给众辰科技其他员工以外的第三人。
上述企业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一、限售流通股 | |||||
上海众挺 | 4,867.6314 | 43.63 | 4,867.6314 | 32.72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张建军 | 2,429.3907 | 21.77 | 2,429.3907 | 16.33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上海直辰 | 1,148.7611 | 10.30 | 1,148.7611 | 7.72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王相荣 | 499.9500 | 4.48 | 499.9500 | 3.36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鲍玉华 | 418.1738 | 3.75 | 418.1738 | 2.81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上海友辰 | 359.8388 | 3.22 | 359.8388 | 2.42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祝元北 | 318.6086 | 2.86 | 318.6086 | 2.14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居理 | 278.7825 | 2.50 | 278.7825 | 1.87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李江 | 199.1303 | 1.78 | 199.1303 | 1.34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俞娟 | 199.1303 | 1.78 | 199.1303 | 1.34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上海栋辰 | 164.0000 | 1.47 | 164.0000 | 1.10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郑碧琴 | 139.3913 | 1.25 | 139.3913 | 0.94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上海原辰 | 135.1000 | 1.21 | 135.1000 | 0.91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网下发行中比例限售股份 | - | - | 74.6165 | 0.50 | 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 | 3,644.6798 | 24.50 | - |
合计 | 11,157.8888 | 100.00 | 14,877.1851 | 100.00 | -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上海众挺 | 4,867.6314 | 32.72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2 | 张建军 | 2,429.3907 | 16.33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3 | 上海直辰 | 1,148.7611 | 7.72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4 | 王相荣 | 499.9500 | 3.36 |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5 | 鲍玉华 | 418.1738 | 2.81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6 | 上海友辰 | 359.8388 | 2.42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7 | 祝元北 | 318.6086 | 2.14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8 | 居理 | 278.7825 | 1.87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9 | 李江 | 199.1303 | 1.34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10 | 俞娟 | 199.1303 | 1.34 |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合计 | 10,719.3975 | 72.05 | - |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3,719.2963万股,无老股转让,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为
49.97元/股。
三、每股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
37.0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40.2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49.4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3.6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净率
7.67倍(按本次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前每股净资产计算);
3.03倍(按本次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743.8463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975.4500万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
股,网上投资者弃购703,091股,合计703,091股,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1.89%。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0.93元(按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6.49元(按2022年
月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85,853.24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
月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200Z0034号”《验资报告》。截至2023年8月18日止,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19.2963万股,发行价格49.9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额185,853.2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3,225.37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2,627.86万元,其中股本人民币3,719.2963万元,资本溢价人民币168,908.57万元。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费用名称 | 不含税金额(万元)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10,300.24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509.43 |
律师费用 | 735.85 |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手续费用及材料制作费用 | 96.83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83.02 |
合计 | 13,225.37 |
注: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72,627.86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共有股东64,957户。
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2021年
月
日、2022年
月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容诚审字[2023]200Z002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
月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容诚专字[2023]200Z0524号”《审阅报告》。2023年1-6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及2023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概览”之“七、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审阅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进行披露。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序号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 36620188001324587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泖港支行注1 | 09091301040061212 |
3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 50131000953872714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 | 1001739629000086668 |
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玉树路支行注2 | 437785115511 |
6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 8110201013801666714 |
注1:根据该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该账户《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约的银行主体为其上级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注2:根据该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该账户《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约的银行主体为其上级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正常运行,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保荐人认为: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条件。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人的有关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保荐代表人:倪婕、池铖庭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号电话:
010-59013948、010-59013949联系人:倪婕、池铖庭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保荐代表人倪婕、池铖庭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倪婕女士,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上海投行总部总监、保荐代表人。曾作为项目协办人或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了拱东医疗(605369.SH)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利欧股份(002131.SZ)可转债项目以及卓易科技(833711.OC)等多家企业的改制、上市辅导及首次公开发行项目。
池铖庭先生,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上海投行总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协调人参与了利欧股份(002131.SZ)可转债项目、拱东医疗(605369.SH)、新风光(688663.SH)首次公开发行项目以及多
家企业的改制、上市辅导及首次公开发行项目。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众挺、实际控制人张建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直辰、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非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承诺函,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事项作出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众挺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等事项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众挺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等事项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自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公司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2、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军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等事项作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军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等事项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以下规则:
(1)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直辰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等事项作出的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直辰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等事项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4、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非自然人股东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等事项作出的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非自然人股东上海友辰、上海栋辰、上海原辰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等事项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5、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等事项作出的承诺
(1)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自然人股东王相荣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等事项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本人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2)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俞娟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等事项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本人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3)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自然人股东郑碧琴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等事项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本人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6、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等事项作出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鲍玉华、居理、李江、祝元北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等事项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以下规则:
(1)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如有)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前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众挺、实际控制人张建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直辰、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承诺函,就持股及减持意向作出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众挺就持股及减持意向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众挺就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方式: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5)减持数量:①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③计算减持数量时本企业与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④如本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导致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不足5%的,在上述情形发生后6个月内本企业将继续遵守第①项内容;
(6)减持公告:①本企业以任何方式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每次减持均将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②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③如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导致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不足5%的,在上述情形发生后6个月内本企业将继续遵守第②项内容;
(7)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减持价格、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9)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
照相关规定执行。
2、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军就持股及减持意向作出的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军就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方式: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5)减持数量:①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③计算减持数量时本人与本人的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④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导致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不足5%的,在上述情形发生后6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第①项内容;
(6)减持公告:①本人以任何方式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每次减持均将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②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③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导致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不足5%的,在上述情形发生后6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第②项内容;
(7)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减持价格、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9)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直辰就持股及减持意向作出的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直辰就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方式: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减持数量:①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③计算减持数量时本企业与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④如本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导致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不足5%的,在上述情形发生后6个月内本企业将继续遵守第①项内容;
(5)减持公告:①本企业以任何方式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每次减持均将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②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③如本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导致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不足5%的,在上述情形发生后6个月内本企业将继续遵守第②项内容;
(6)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减持价格、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8)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持股及减持意向作出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鲍玉华、居理、李江、祝元北就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方式: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
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减持价格、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6)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和具体措施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持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关于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上一会计年度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当公司按照各方协商确定的股价稳定具体方案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可同时或分步骤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单次决议用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方案后3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
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1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单次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公告日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所获现金分红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所获现金分红的5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增持获得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采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方式的股价稳定措施,公司时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方案后10个交易日内,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为稳定股价而购买发行人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津贴总额的10.0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税后薪酬及津贴总额的30.0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3、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的,则公司可暂扣控股股东现金分红,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可将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后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的70%予以扣留,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年内,若公司新聘任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实施稳定股价的预案和具体措施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众挺、实际控制人张建军、全体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承诺函,就实施稳定股价的预案和具体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众挺就实施稳定股价的预案和具体措施作出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众挺就实施稳定股价的预案和具体措施承诺如下:
①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上一会计年度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若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决定采取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方案后3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在发行人披露本企业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10个交易日内,本企业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②本企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本企业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单次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公告日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所获现金分红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所获现金分红的50%。本企业通过增持获得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③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企业可不再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增持公司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
市条件。
④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发行人股份。
⑤若本企业未能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本企业承诺:
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可暂扣本企业当年现金分红,直至本企业按本承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2)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军就实施稳定股价的预案和具体措施作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军就实施稳定股价的预案和具体措施承诺如下:
①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上一会计年度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若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决定采取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方案后3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10个交易日内,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②本人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本人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单次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公告日前一会计年度其
自公司所获现金分红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所获现金分红的50%。本人通过增持获得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③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④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发行人股份。
⑤若本人未能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本人承诺:
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可暂扣本人当年现金分红,直至本人按本承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公司全体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实施稳定股价的预案和具体措施作出的承诺
公司全体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实施稳定股价的预案和具体措施承诺如下:
①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上一会计年度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若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决定采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方案后10个交易日内,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票
以稳定发行人股价。
②本人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票,本人为稳定股价而购买发行人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津贴总额的10.0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税后薪酬及津贴总额的30.00%。
③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④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入发行人股份,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承诺。
⑤若本人未能按照上述承诺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本人承诺:
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在本人未履行承诺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可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后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的70%予以扣留,直至本人按本承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众挺、实际控制人张建军、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承诺函,就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出承诺。
1、公司就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出的承诺
公司就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本公司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届时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
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众挺就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众挺就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将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回购本企业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企业将督促公司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启动购回事项。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购回价格以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购回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若本企业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企业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本企业同意发行人自本企业违反承诺之日起有权扣留应向本企业发放的现金红利、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或支付应由本企业承担的投资者损失为止。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期间,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如有违反,本企业将按照本承诺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军就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军就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回购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督促公司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启动购回事项。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购回价格以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购回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本人同意发行人自本人违反承诺之日起有权扣留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红利、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或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投资者损失为止。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期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股份变动等原因而豁免履行。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如有违反,本人将按照本承诺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出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本人已经阅读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本人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本人同意发行人自本人违反承诺之日起有权扣留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红利、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或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投资者损失为止。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期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股份变动等原因而豁免履行。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如有违反,本人将按照本承诺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作出的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承诺如下:
①为众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众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②若因众辰科技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中泰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天册律师作出的承诺
发行人律师天册律师承诺如下:
如承诺人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容诚会计师作出的承诺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容诚会计师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诺
资产评估机构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如因本公司为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有关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详见本节“一、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之“(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和具体措
施”。
(六)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承诺并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上海众挺、实际控制人张建军承诺
(1)承诺并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将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大市场开发力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式,提升资产质量,提高销售收入,从而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建设完成,以提高公司综合盈利水平,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水平
公司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等内部控制,确保公司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公司将不断改进人才培育、引进、考核和激励机制,建立全面系统的人才管理体系。在培育方面,建立科学合理和符合实际需要的培训机制,提高团队专业水平;在引进方面,从市场及院校等多种渠道引进公司发展所需的多层次人才;在考核和激励方面,不断完善考核制度,采用多维度的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积极性。
(5)加大市场开发力度
公司所在行业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公司未来将借助品牌、人员、技术等优势,继续加强公司主营业务,加大市场开发力度,从而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并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公司的行业地位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公司业务进一步拓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6)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2、实施上述措施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众挺、实际控制人张建军、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承诺函,就实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众挺就实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作出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众挺就实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承诺如下:
本企业作为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①任何情形下,本企业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②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③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④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军就实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作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军就实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承诺如下:
①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②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③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
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④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实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作出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实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承诺如下:
为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①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⑦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众挺、实际控制人张建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直辰、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承诺函,就利润分配政策作出承诺。
1、公司就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的承诺
公司就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2、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众挺就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众挺就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企业承诺根据《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军就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军就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
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人承诺根据《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直辰就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的承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直辰就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企业承诺根据《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5、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人承诺根据《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九)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赔偿责任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本节之“一、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之“(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和具体措施”、“(四)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十)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众挺、实际控制人张建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直辰、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承诺函,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
作出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众挺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作出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众挺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承诺如下:
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并没有,未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不开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若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投资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给予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优先发展权;
如从第三方获得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商业机会,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发行人,本企业承诺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本企业对该等商业机会所涉及资产/股权/业务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上述承诺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企业承诺,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任何条款,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均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
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即构成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2、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军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作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军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并没有,未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开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投资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给予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优先发展权;
如从第三方获得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商业机会,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发行人,本人承诺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本人对该等商业机会所涉及资产/股权/业务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承诺,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任何条款,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均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
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即构成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直辰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作出的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直辰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承诺如下:
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目前并没有,未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
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不会开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若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投资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给予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优先发展权;
如从第三方获得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商业机会,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发行人,本企业承诺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本企业对该等商业机会所涉及资产/股权/业务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企业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为止;
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即构成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作出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目前并没有,未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不会到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或为其提供服务;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会开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投资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给予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优先发展权;如从第三方获得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商业机会,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发行人,本人承诺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本人对该等商业机会所涉及资产/股权/业务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造成的损失;
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且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止;在本人从发行人离职后两年内,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即构成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十一)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众挺、实际控制人张建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直辰、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承诺函,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出承诺。
1、公司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出的承诺
公司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的,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4)自发行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人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
2、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众挺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众挺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企业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本企业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5)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军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军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5)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直辰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出的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直辰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企业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本企业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5)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5、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出的承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如违反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或领取薪酬,由公司暂扣并代管,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
(4)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二、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声明和承诺
发行人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审计机构、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分别就各自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承诺:
(一)保荐人和主承销商中泰证券承诺
1、为众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众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因众辰科技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中泰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天册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承诺人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因本所为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资产评估机构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本公司为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事项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众挺、实际控制人张建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直辰、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承诺函,就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事项作出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众挺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众挺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项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公司承诺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而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军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军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项承诺如下:
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发行人
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承诺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而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本人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直辰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直辰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项承诺如下:
本企业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企业在作为公司股东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而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
(四)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项承诺如下:
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在作为公司关联方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发行人关联方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本人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
四、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在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的情形,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潜在争议或纠纷。各股东作为持股主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各股东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
他利益安排。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五、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众挺就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作出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众挺就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承诺如下:
如因政策调整或应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出现需要补缴之情形,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的情形,本企业将无条件以现金全额承担公司应补缴的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因此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等相关费用,并补偿公司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依据本承诺函扣留本企业从发行人获取的股票分红等收入,用以承担本企业承诺承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兜底责任和义务,并用以补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军就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作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军就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承诺如下:
如因政策调整或应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出现需要补缴之情形,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的情形,本人将无条件以现金全额承担公司应补缴的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因此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等相关费用,并补偿公司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依据本承诺函扣留本人从发行人获取的工资、奖金、补贴、股票分红等收入,用以承担本人承诺承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兜底责任和义务,并用以补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六、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七、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的盖章页)
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众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的盖章页)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