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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金轮: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2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完善信息披露程序,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选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六条执行。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任职所需的相关材料。材料中涉及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七)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十)《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公司章程》存在抵触,以《公司章程》之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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