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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金轮:华泰联合关于物产金轮与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与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作为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产金轮”)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聘请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方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物产金轮与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提高公司资金结算效率、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对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保证能力,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金轮”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协商,拟续签《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按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和一般商业条款向物产金轮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鉴于财务公司为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大”)的控股子公司,物产中大通过其控股子公司物产中大元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通实业”)和物产中大(浙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投公司”)间接控制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所规定的情形,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该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介绍

1、企业名称: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蔡才河

3、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4、住所:杭州市拱墅区中大广场1号7楼

5、经营范围:服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对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

6、最近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为:

截至2023年6月30日(未经审计),财务公司资产规模131.38亿元,资产负债率87.31%,2023年半度实现营业收入0.96亿元,利润总额0.88亿元。

(二)关联关系说明

财务公司为物产中大的控股子公司,物产中大通过其控股子公司元通实业和产投公司间接控制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的规定,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其他情况

根据公司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具备履约能力。经查询,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将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信贷服务、存款服务和结算服务。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将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执行的利率。

(二)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存款利率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同期同档次存款服务所执行的利率。

(三)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结算服务,结算费用应不高于国内其他为独立第三方的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

五、《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财务公司拟续签的《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方

1、甲方: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服务内容

1、信贷业务

(1)满足甲方经营需求,乙方承诺为甲方制定“一企一策”,乙方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综合授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保函、担保服务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乙方配备专职金融服务团队,负责随时了解甲方各方面需求,联系、协调内外部资源为甲方全面金融服务提供及时高效支持。

(2)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将由双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时颁布利率及现行市况协商厘定,贷款利率将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执行的利率,且乙方提供的贷款服务须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即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进行,或所订的交易条款,并不比独立第三方所给予甲方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条款为差)进行。

(3)本协议期内乙方给予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计不超过10亿人民币的授信额度。

(4)甲乙双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创新业务沟通协作,甲方全力支持乙方金融业务拓展,先试先行乙方创新业务,乙方充分发挥金融持牌优势,为甲方提供一揽子金融解决方案,全力支持甲方经营投资发展。

2、存款业务

(1)乙方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严格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存取自由的原则;

(2)乙方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存款产品形式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3)乙方承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厘定,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同期同档次存款服务所执行的利率,且乙方提供的存款服务须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即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进行,或所订的交易条款,并不比独立第三方所给予甲方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条款为差)进行;

(4)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同意在乙方处开立存款账户,自主选择不同的存款产品和期限;

(5)甲方同意其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在乙方的存款日最高余额(如有,包括该等存款余额产生的所有利息)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6)乙方保障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3、结算业务

(1)乙方根据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指令为其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

(2)乙方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国内其他为独立第三方的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乙方承诺给予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结算费用减免优惠。

(三)协议的生效与期限

1、本协议须经订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且满足下述条件后生效:

(1)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乙方满足有关合规性要求。

2、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公司通过查验财务公司的证件资料,审阅财务公司财务报表,对其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出具了《关于对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公司未发现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财务公司也不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的规定要求。

为规范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已制订了《公司关于在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并于2023年8月18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切实保障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

七、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合作遵循公平合理、互利互惠的原则进行。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存贷款利率等于或优于商业银行提供的存贷款利率,提供的各项服务收费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有利于公司降低融资成本。在授信额度的期限内,公司可以随借随还,方便快捷,提升了公司的融资效率。公司与财务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103,100,181.12元,未开展贷款业务。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对公司与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如下事前认可意见: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公司与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仔细阅读了公司与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的《金融服务协议》相关资料,认为公司与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双方遵循平等互利、诚实守信、财企共赢、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开展业务合作,定价公允合理,有利于优化融资结构,为公司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和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的决策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会议审议。

2、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条款合理,财务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和资金管理平台,可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水平及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双方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业务合作,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对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保障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尚须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荐机构对物产金轮本次拟与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与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赵洁巍 陶劲松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 年 8 月 1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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