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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目药: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向潘建德等人借款的违规担保责任是否解除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2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1号金泰大厦19层(邮编100028)

电话:(86-10)64402232传真:(86-10)64402915

网址:www.zhonglunwende.com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向潘建德等人借款

的违规担保责任是否解除问题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三年八月

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1号金泰大厦19层(邮编100028)电话:(86-10)64402232传真:(86-10)64402915

网址:www.zhonglunwende.com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向潘建德等人借款的违规担保责

任是否解除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致: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委托,就“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清风,原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潘建德等人借款的违规担保责任是否解除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以下简称本次委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系本所律师根据业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之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而出具。针对本次委托有关事项,本所律师审阅了天目药业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以及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相关文件,并假设该等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对于某些认定事实和文件是以事项发生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就本次委托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而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评估、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天目药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解决违规担保问题及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一、关于违规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交所公告文件、天目药业提供的相关资料,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向潘建德等人借款的违规担保的情况如下:

(一)关于李祖岳331万借款的违规担保

2018年

日,原公司控股股东长城集团(现更名为: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与李祖岳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长城集团向李祖岳借款人民币331万元,天目药业作为担保人。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利息按月支付(从实际出借日次月的该日开始每月支付

利息,最后一期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借款期限为6个月,如长城集团不能按约定按期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李祖岳有权向天目药业主张要求支付利息、归还本金。2021年4月19日,天目药业、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天目”)、黄山天目薄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薄荷”)、银川天目山温泉养老养生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天目”)与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华瑞”)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书》,由永新华瑞受让已确定转让的债权5000万元(其中包括李祖岳借款331万元)和有条件转让的债权4000万元。

天目药业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202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天目药业、黄山天目、黄山天目、银川天目将已确定转让的债权5000万元和有条件转让的债权4000万元转让给永新华瑞的议案。天目药业于2021年

日公告了上述决议。

2021年4月28日,永新华瑞向天目药业支付债权转让款3215万元,2021年9月15日,支付债权转让款1785万元,《债权转让协议》中永新华瑞已确定受让的债权5000万元已全部支付完毕(包含李祖岳借款331万元)。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

日立案受理李祖岳诉浙江清风、天目药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22年

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因具有经济犯罪嫌疑,故裁定驳回起诉,移送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二)关于潘建德

万元借款的违规担保2018年8月17日,原公司控股股东长城集团与潘建德签署《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长城集团向潘建德借款人民

万元,天目药业作为担保人。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利息按月支付(从实际出借日次月的该日开始每月支付利息,最后一期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借款期限为

个月,如长城集团不能按约定按期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潘建德有权向天目药业主张要求支付利息、归还本金。长城集团于2020年

日向天目药业子公司黄山天目出具说明,要求黄山天目代为偿还该笔借款。根据公司提供的银行流水,黄山天目于2020年

日、2020年

日代原控股股东长城集团归还2018年8月17日向潘建德所借169万元借款本金,未归还利息。

(三)关于潘建德

万元及叶飞

万元借款的违规担保2018年11月23日,潘建德与长城集团签订《借款合同》,长城集团向潘建德借款1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共计

个月,自2018年

日起至2019年

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同日,潘建德与天目药业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由天目药业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天目药业作为担保人,该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长城集团已偿还潘建德借款本金120万元,利息未支付。

2018年11月23日,叶飞与长城集团签订《借款合同》,长城集团向叶飞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共计2个月,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

2分。同日,叶飞与天目药业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由天目药业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天目药业作为担保人,该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长城集团已偿还叶飞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未支付。2022年1月23日,叶飞向天目药业出具《放弃债权利息说明》,其本人已明确表示放弃主张收回借款利息。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就“天目药业对浙江清风向潘建德等人借款的违规担保责任是否解除问题”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二、天目药业对浙江清风向李祖岳借款的违规担保责任是否解除

1.针对李祖岳诉浙江清风、天目药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起诉,天目药业对于该借款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经本所律师核查,李祖岳诉浙江清风、天目药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审理,并于2022年11月22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因具有经济犯罪嫌疑,故裁定驳回起诉,移送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另根据本所律师访谈了解,2021年12月31日,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分局作出立案告知书,因李祖岳等人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立案侦查。李祖岳作为借款人,又同为天目药业时任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其为天目药业原控股股东浙江清风提供借款,并以职务上的便利,违法操纵上市公司天目药业无偿向原控股股东浙江清风提供担保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李祖岳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行为应由其个人承担相应责任,故天目药业对于该借款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2.天目药业对浙江清风与李祖岳的借款合同担保行为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该担保行为无效,天目药业对于该借款合同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浙江清风系天目药业原控股股东,天目药业作为上市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天目药业在未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违规对原控股股东浙江清风与李祖岳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此担保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担保。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天目药业对该借款合同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3.纵使天目药业的担保行为有效,也已过保证期间,天目药业应当免除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即借款期限应于2019年2月17日到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天目药业与李祖岳之间虽未签署担保合同,但《借款合同》中已明确写明“如乙方不能按约定按期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甲方有权向丙方主张

要求支付利息、归还本金的权利”,且《借款合同》未就保证期间进行约定。故天目药业对于该笔借款为一般保证,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保证期间应于2019年8月17日到期。借款期限届满后,李祖岳作为债权人并未对债务人浙江清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天目药业主张过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保证期间已到期,故天目药业作为保证人应当免除担保责任。

综上,天目药业对浙江清风向李祖岳的借款合同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另,即使上述担保责任成立,根据永新华瑞与天目药业及下属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天目药业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永新华瑞,且上述债权转让款的永新华瑞已支付完毕,故对于李祖岳对该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违规担保责任已解除。

三、天目药业对浙江清风向潘建德、叶飞借款的违规担保责任是否解除

1.天目药业对浙江清风与潘建德、叶飞的借款合同担保行为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该担保行为无效,天目药业对于该借款合同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经本所律师核查,关于潘建德169万元的本金,该债权已转让给永新华瑞,债权转让款已支付。另,浙江清风向潘建德借款

万元、向叶飞借款

万元的借款本金已偿还,借款利息尚未支付。浙江清风系天目药业原控股股东,天目药业作为上市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天目药业在未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违规对原控股股东浙江清风与潘建德、叶飞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此担保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担保。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天目药业对潘建德、叶飞借款合同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2022年

日,叶飞向天目药业出具《放弃债权利息说明》,其本人已明确表示放弃主张收回借款利息。2023年4月19日,永新华瑞向天目药业出具《承诺函》,载明“天目药业将对潘建德启动民事诉讼追偿程序,如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结果败诉,天目药业无权向潘建德主张该笔款项,则永新华瑞将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违规担保产生的全部利息支付于天目药业;如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结果胜诉,天目药业有权向潘建德主张该笔款项且最终潘建德予以偿还,则永新华瑞不将支付违规担保利息”。2023年8月18日,永新华瑞出具《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潘建德等人违规担保利息清偿之承诺函》,承诺永新华瑞于2023年8月21日(星期一)前将上述违规担保形成的利息111.87万元打入天目药业基本账户。

2023年8月21日,永新华瑞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解决潘建德借款违规担保的利息合计

111.87万元打入天目药业基本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账号:

33001617335053010792)。关于天目药业对于潘建德借款169万、120万违规担保产生利息的担保责任已解除。

综上,天目药业对浙江清风向潘建德、叶飞的借款合同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且违规担保所产生的利息,永新华瑞也已打入天目药业账户,故天目药业对该借款利息的违规担保责任已解除。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债权转让协议》,永新华瑞已受让李祖岳借款331万的债权,该笔债权转让款已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且天目药业对李祖岳、潘建德、叶飞借款的违规担保属于无效担保,天目药业对上述借款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另,叶飞借款

万所产生的利息,其已出具《放弃债权利息说明》表示放弃主张收回借款利息;潘建德借款169万、120万所产生的利息合计

111.87万元,为解决天目药业违规担保问题,永新华瑞也已打入天目药业账户。故天目药业对浙江清风向潘建德等人借款的违规担保责任已解除。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向潘建德等人借款的违规担保责任是否解除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王彪:

执业证号:

11101202110380245

2023年8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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