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新增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2023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的新增预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本次新增预计在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本次新增预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内容合理、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新增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该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相关内容。
三、关于《关于拟修订<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因公司实施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数发生变化,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拟修订<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及本次解除限售对象未发生《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所列示的负面情形,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相关内容。
山西科达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宋建成、赵峰、王东升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