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会议相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我们认为,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被激励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相关议案。
四、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兼顾了广大股东的即期回报和长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现阶段业务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 鸣 张 建 同 袁 丽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