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作为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投资总额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投资总额是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定规划的合理调整,未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实际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及未来发展规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投资总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署:
傅元略 陈 工 陈 菡
2023 年 0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