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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2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资产回报率,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为原则,将闲置自有资金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在确保委托理财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资金。第五条 理财产品原则上须为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理财产品。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应当提交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委托理财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权限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已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委托理财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八条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期限内任一时点的理财余额不应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提交分管领导审议。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如投资人为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均由公司财务中心统一负责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投资品种、投资期限等内容,公司财务中心对该子公司投资的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后报公司履行审批流程批准后实施。

(二)如投资人为公司,直接由公司财务中心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汇报后形成具体方案,并向公司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在履行相关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执行。公司分管领导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根据存量理财资金到期情况,结合公司经营性收支、美元结汇及银行授信额度提用规划,对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统筹安排,测算当期闲置资金委托理财额度。

(二)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理财产品询价,方式包括不限于面谈、邮件、微信、电话沟通等,详细了解产品收益类型、挂钩标的、底层资产等,做好询价比对记录。

(三)结合理财产品说明书、办理时间及与金融机构合作情况等综合评定形成闲置资金委托理财方案,拟定闲置资金委托理财签报文件,报公司领导审批。

(四)根据闲置资金委托理财签报文件的审批意见,按照金融机构办理认购理财产品的要求,通过公司系统逐笔申请相关材料的用印流程。在单笔认购理财流程完结且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临柜或网银办理认购理财产品手续。

(五)对认购成功的理财产品,应保留购买记录、取回相应回单,建立理财资金台账,详细完整记录理财产品各项要素,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备董事会办公室。同时,按要求进行资料归档,包括不限于询价记录、签报文件、流程审批表、认购材料和回单等,形成闭环管理。

(六)按月与财务中心核算部校对理财资金台账与账上核算科目是否保持一致,核算部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单列核算账户,对理财产品收益变动及申赎情况必须及时、正确登记入账。同时,财务中心资金部对闲置资金委托理财收益进行分析,提交资金收益分析报告;对未达业绩比较基准或未达预计收益率的产品进一步补充说明情况。

(七)定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索取公开披露的理财产品投资报告/持仓报告(如有)等,关注理财产品挂钩指标走向及底层资产变动情况,做好理财产品收益及风险跟踪,维护公司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四章 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第十五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做好风险把控,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六条 财务中心应及时关注投资产品,若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值风险时,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审计部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主进行核查,必要时由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需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基本情况概述,包括目的、品种、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四)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五)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实施。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委托理财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不尽职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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