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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与关联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 定义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关联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保障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不得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 公司成立关联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组 简称财务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相关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第四条 财务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组由公司首席风险官任组长,成员包括公司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办公室、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财务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关联财务公司发生本预案规定的情形,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第六条 对关联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关联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财务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关联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监控信息,重在防范。要求关联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关联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监管部门、关联财务公司主管单位等处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开展的金融业务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七条 公司建立关联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风险报告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任何单位、个人对相关金融业务风险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应当在签署前取得并审阅关联财务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对关联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关联财务公司及其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情形、经审计的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持续风险评估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关联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取得并审阅关联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十一条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涉及关联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金融业务专项说明,按照不同金融业务类别,分别统计每年度的发生额、余额,并与年度报告同步披露。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每年度对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协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对上述情况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进行专项核查,并与年度报告同步披露。独立董事应当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专项说明,就涉及关联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否公平、上市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以及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的风险、是否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等发表明确意见,并与年度报告同步披露。第十二条 当关联财务公司金融业务出现异常波动风险时,应及时向关联财务公司及其监管机构了解相关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董事会。

第四章 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期间,关联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财务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关联财务公司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二)关联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发生可能影响关联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关联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五)关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关联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一年以上未偿还;

六)关联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关联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八)关联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关联财务公司被监管部门责令进行整顿;

十)关联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情况;

十一)关联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十二)其他有可能对公司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四条 财务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敦促关联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确保以最快速度化解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成立应急处置小组,明确组员名单及相关职责;

(二) 明确各部门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 明确风险化解措施的组织实施方案;

(四) 财务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组监督指导风险化解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关联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由财务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组和关联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寻求解决风险的办法。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有关单位请示,要求关联财务公司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且不限于:

(一) 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 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 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四) 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各子公司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风险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七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公司要加强对关联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关联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关联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公司联合关联财务公司对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调整业务规模。

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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