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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美药业: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暨提起上诉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2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暨提起上诉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莱美药业”)与全资子公司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医药”)前期收到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吉0193民初85号,该诉讼事项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公司与莱美医药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分别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已均于2023年8月18日缴纳上诉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上诉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上诉人一(一审被告):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建生,董事长

2、上诉人二 (一审被告):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戎钊,执行董事兼经理

3、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悦药业”)

法定代表人:任泽波,董事长兼总经理(截至目前,董事长兼总经理已变更为辛运宏)

4、管辖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5、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缴纳上诉费(二审),尚未开庭

(二)上诉人一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2)吉0193民初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2、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全部

诉讼请求;

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上诉人二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2)吉0193民初85号民事判决;

2、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或全部诉讼请求;

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二、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023年至今,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4起,涉及总金额约1,4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金额的0.68%。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1、根据本次诉讼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基于谨慎性原则,经公司财务部初步测算,预计对公司本年度利润的影响金额为-51,761,588元。因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正式开庭审理,二审判决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2、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并根据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2、莱美药业《民事上诉状》、莱美医药《民事上诉状》;

3、上诉费缴纳凭证。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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