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 公司截止2012年6月30日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实 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公司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 马清钧 张鸣溪 二 O 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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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2-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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