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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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 修订后 |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修订公司章程中相关内容。
三、备查文件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