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3-126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3年8月17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 ||||||
发起人姓名/名称 | 认购股份数(万股) | 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比例 | 出资方式 | 出资时间 | ||
李海航 | 975.00 | 25.00% | 净资产折股 | 2015年10月18日 | ||
邓达琴 | 780.00 | 20.00% | 净资产折股 | 2015年10月18日 | ||
李江标 | 585.00 | 15.00% | 净资产折股 | 2015年10月18日 | ||
余雨霆 | 200.00 | 5.13% | 净资产折股 | 2015年10月18日 | ||
常社元 | 170.00 | 4.36% | 净资产折股 | 2015年10月18日 | ||
江定伦 | 140.00 | 3.60% | 净资产折股 | 2015年10月18日 | ||
熊茶英 | 85.00 | 2.18% | 净资产折股 | 2015年10月18日 | ||
熊业虎 | 83.00 | 2.13% | 净资产折股 | 2015年10月18日 | ||
翟文 | 73.00 | 1.87% | 净资产折股 | 2015年10月18日 | ||
邓婷 | 72.50 | 1.86% | 净资产折股 | 2015年10月18日 | ||
刘剑锋 | 60.00 | 1.54% | 净资产折股 | 2015年10月18日 | ||
罗嗣松 | 50.00 | 1.28% | 净资产折股 | 2015年10月18日 | ||
赵兵 | 50.00 | 1.28% | 净资产折股 | 2015年10月18日 | ||
张光亮 | 50.00 | 1.28% | 净资产折股 | 2015年10月18日 | ||
邹和根 | 30.00 | 0.77% | 净资产折股 | 2015年10月18日 | ||
罗小会 | 20.00 | 0.51% | 净资产折股 | 2015年10月18日 | ||
田家利 | 20.00 | 0.51% | 净资产折股 | 2015年10月18日 |
黄美华 | 20.00 | 0.51% | 净资产折股 | 2015年10月18日 |
江西正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250.00 | 6.41% | 净资产折股 | 2015年10月18日 |
奉新县盛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86.50 | 4.78% | 净资产折股 | 2015年10月18日 |
合计 | 3900.00 | 100.00% | — | —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93,093,400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一百六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六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七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少于”、“不满”、“以外”、“低于”、“超过”、“高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七十一条 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