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作为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等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精神,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37,28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51%;提供担保总余额10,889.9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66%。报告期内,公司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担保事项是为了保证子公司的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其长远发展。
报告期内发生的担保事项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报告期内发生的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三、《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36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事宜。
四、《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五、《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全资子深圳雷能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在本次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雷能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事宜。
六、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2023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2023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内容。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刘东 孙玉玲 乔晓林 卢海涛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