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的独立意见
1、鉴于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对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东方精工《公司章程》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侵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李克天 刘达 涂海川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