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发〔2022〕26号)的精神,我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对外担保管理,严格控制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风险,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0.1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0.0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实际发生额为45.1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12.43%;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实际担
保余额为56.4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
15.57%。
公司对外担保均已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决策程序,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等情况。
二、对公司关于对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风险管理评估报告》后,我们认为中信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严格监管。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合理,上市公司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安全且独立不存在被关联人占用的风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我们认同该报告。
三、对公司关于部分可转债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以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继续实施的独立意见
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及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继续实施是公司依据整体发展战略等因素做出的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和满足公司长期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履行了规定的程序,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关于部分可转债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以及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继续实施事项,请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公司审议《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特钢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 跃 姜 涛 刘 卫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