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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隆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内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沈顺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张井东先生、邓高忠先生、沈永华先生、曾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沈永娣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周国强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 刚 王朝生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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