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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集团:公司章程(2023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9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七章 监事会 ...... 34

第一节 监事 ...... 34

第二节 监事会 ...... 3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2

第一节 通知 ...... 42

第二节 公告 ...... 4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6

第十二章 附则 ...... 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由惠州市华阳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经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5992483B。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3,100,000股,于2017年10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名称:

中文全称: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 FORYOU CORPORATION第五条 公司住所: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1号华阳工业园A区集

团办公大楼。

邮政编码:516005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23,757,931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等由董事会聘任的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提供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持续为客户创造价

值,回报员工、股东和社会。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研究、开发、制造、销售:汽车电

子装备产品、精密零部件、光机电产品、通讯产品零部件、LED照

明及节能产品,软件开发和销售,技术咨询、转让、培训和服务,

实业投资,自有物业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及其于公司设立时的认缴股份、持股比例、出资方

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发起人名称认缴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1江苏华越投资有限公司135,425,67667.7128净资产折股2013年9月
2中山中科股权投资有限公司40,339,94920.1700净资产折股2013年9月
3珠海横琴中科白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4,234,37512.1172净资产折股2013年9月

上述出资情况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3)第0337号)验证。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23,757,931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23,757,931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及本章程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等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等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大

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者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

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确认的方式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一条 除涉及本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或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发行公司债券;

(六) 公司年度报告;

(七)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 除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等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清算;

(三)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 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五) 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证券品种;

(七) 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 重大资产重组;

(九) 股权激励计划;

(十)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前款第(三)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其与该交易的关联关系,并

自行申请回避,明确不参与投票表决;

(二) 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

并回避表决;

(三)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股

东回避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二)董事会对被提名担任董事的人员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被提名人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聘;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三)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并对其担任监事的资格发表意见;监事会对被提名担任非职工代表监事的人员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被提名人作为监事候选人,通过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聘。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一) 与会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

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或者监事的人数;

(二) 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

事或者监事,也可分散投给任意的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

(三) 每个股东对单个候选董事、监事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

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四)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但当选董事或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的,则应就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在下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若当选的董事、监事不足应选人数的,则应就所缺名额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赞成、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在公司股东大会上确定。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因原董事提前终止职务而补选的新任董事的任期为原董事任期的剩余年限。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

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〇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

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

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职尚未结束的董

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至2

人。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股权激励计划;

(六)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八)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 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一)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前述人员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三)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

(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

项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上述(一)至(六)项所述交易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

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第(七)项所述交易,除上一款规定情形外,还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及动力、销售产品及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通过其他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

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或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10日和5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 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 监事会提议时;

(三)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提议时;

(四) 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邮寄、电子

邮件或专人送达。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其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电话及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期限和召开方式,以及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知情权及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总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董事会聘任的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至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裁每届任期3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投资者关系管理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

会秘书。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

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应当分别提前10天和5天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邮寄、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电话及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期限和会议提案,以及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

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七条 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

(二)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当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不得发放股票股利;

(三)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2.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足额

的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为正值;

3. 公司现金流能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4.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

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且超过伍仟(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0%)。

(四)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

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前述

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2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六)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七)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

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八)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

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 公司应合法行使股东权利,促使子公司积极进行利润分配,

并确保子公司可保证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方案。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下述决策程序为:

(一)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

具书面意见;

(二)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三)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四) 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

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

股东大会表决;

(五)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

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

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六) 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

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议案,需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同意,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

以续聘。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第一百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

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以传真方式送出并电话通知确认;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公司通知以公告方

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法定报刊中的至

少一家以及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

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 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 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 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 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 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

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

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第一百九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依本章程制定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附件。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依法生效。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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