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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丰钻石: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8

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通过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被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等违法违规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其审议程序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在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

财产品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各项考核指标均已满足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对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惠丰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郝大成、只金芳、朱嘉琦2023年08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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