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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迪克: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拟减持公司部分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9

证券代码:300652 证券简称:雷迪克 公告编号:2023-044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拟减持公司

部分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特别提示:

1、公司股东北京思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思泉”)计划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98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93%)。

2、於国海先生计划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合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不超过200,05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19%)

3、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思泉及公司股东於国海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北京思泉持有公司7,9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7.72%;於国海持有公司200,052股,占公司总股本0.19%;北京思泉、於国海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北京思泉)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3、减持方式、数量及比例: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北京思泉减持数量不超过

1,9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93%;

4、减持期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除外;

5、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择机确定。

(二)减持计划(於国海)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3、减持方式、数量及比例:采用集合竞价方式,减持数量不超过200,052股,占公司总股本0.19%;

4、减持期间: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除外;

5、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择机确定。

三、股东的承诺情况及其履行情况

(一)北京思泉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减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1、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单位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本单位/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三、如进行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

施减持计划。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二)於国海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承诺如下:

“一、除非公司撤回上市申请,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截至本公告日,截止目前,北京思泉及於国海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北京思泉及於国海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3、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北京思泉及於国海严格遵

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8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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