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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得酒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9

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在审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魏炜、戚春蕾离职后已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我们同意公司对此次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4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及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305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应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三、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回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8,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7,000万元(含),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4、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2023年8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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