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23年8月17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类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决策程序、报告披露制度和风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用于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证券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二)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从事证券投资。
(三)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
(四)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以本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投资管理部负责证券投资的日常管理与运作。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依据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审批权限履行证券投资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发生的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金额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七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达到董事会审议批准权限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第四章 日常管理第九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的额度内,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公司董事长为证券投资的第一责任人。董事长领导投资管理部实施证券投资,批准业务申请、资金使用计划,定期检查证券投资交易实施情况。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证券投资的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部对证券投资的资金运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财务负责人汇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第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证券投资业务的资金划拨与使用程序。
(一)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证券投资业务,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二)公司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理论知识以及丰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保证公司在证券投资前进行充分和科学的分析论证,为正确决策提供合理建议,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投资;建立投资盈亏情况台账,定期报送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第六章 保密与隔离
第十二条 参与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证券投资的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披露第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证券投资的相关信息。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资金安全,如出现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审计和监督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督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证券投资交易事项进行检查,如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交易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相关投资活动。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证券投资交易,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九条 对于报告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办法之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规定的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