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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7-19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因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近日
公司收到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2杭上商初字第1017、
1021、1022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公司诉上海系方实业有限
公司三个买卖合同纠纷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本公司
    被告一:上海系方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永大药业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1)本公司与被告一于2011年8月30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2011XF0830),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买卖的产品名称(新疆棉农八司)、规格(229)、
数量(360吨)、单价(20500元/吨),合计金额738万元。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
(2011年9月9日前),被告一应当全额支付货款的时间(2012年1月20日),若
被告一未按时支付货款,则被告一应当向原告承担按月罚息,在一个月内应当承
担1.5%的罚息;若超出一个月的,则被告一应当承担3%的月罚息;被告二对被告
一应当支付的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并以相应的土地作为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
原告将约定的货物(储存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盐城直属库)于2011年9月6
日交付给了被告一,被告一出具了“货物收讫通知书”、及“证明”文件。截至
目前,被告一并未按约将相应的货款支付给原告。
   (2)本公司与被告一于 2011 年 10 月 8 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2011XF1008),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买卖的产品名称(新疆棉农八司)、规格(229)、
数量(500 吨)、单价(20600 元/吨),合计金额 1030 万元。另外,双方约定
的交货时间(2011 年 10 月 15 日前),被告一应当全额支付货款的时间(2012
年 2 月 20 日),若被告一未按时支付货款,则被告一应当向原告承担按月罚息,
在一个月内应当承担 1.5%的罚息;若超出一个月的,则被告一应当承担 3%的月
罚息;被告二对被告一应当支付的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并以相应的土地作为抵押
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约定的货物(储存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盐城直属
库)于 2011 年 10 月 15 日交付给了被告一,被告一出具了“货物收讫通知书”、
及“证明”文件。截至目前,被告一用其他凭证抵扣了其中的货款 240 万元,还
剩余 790 万元未支付。
   (3)本公司与被告一于 2011 年 10 月 9 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2011XF1009),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买卖的产品名称(新疆棉农八司)、规格
(229)、数量(325 吨)、单价(20600 元/吨),合计金额 669.5 万元。另外,双
方约定的交货时间(2011 年 10 月 15 日前),被告一应当全额支付货款的时间(2012
年 2 月 20 日),若被告一未按时支付货款,则被告一应当向原告承担按月罚息,
在一个月内应当承担 1.5%的罚息;若超出一个月的,则被告一应当承担 3%的月
罚息;被告二对被告一应当支付的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并以相应的土地作为抵押
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约定的货物(储存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盐城直属
库)于 2011 年 10 月 15 日交付给了被告一,被告一出具了“货物收讫通知书”、
及“证明”文件。截至目前,被告一并未按约将相应的货款支付给原告。
   (4)原告、被告一和被告二于 2010 年 12 月 21 日签订了“展期抵押合同”,
三方约定:对于原告与被告一自 2009 年 5 月 22 日至 2011 年 11 月 30 日止,如
原告与被告一在上述期间内签订的合同,而被告一向原告付款日期超出上述期间
的,仍纳入上述担保范围;担保范围主要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
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追讨债务的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
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对此,被告二针对上述三个买卖合同,分别于2011年8月30日、2011年10月8
日、2011年10月15日出具“承诺函”,对于原告与被告一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应
付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并用其所有的位于海纯东路3号7幢、6幢土地进行抵押。
    3.诉讼请求
    (1)被告一支付款项 906.11 万元,其中包括货款 738 万元,罚息 143.91 万
元,律师费 24.2 万元;
    (2)被告一支付款项945.35万元,其中包括货款790万元,罚息130.35万元,
律师费25万元;
    (3)被告一支付款项802.1675万元,其中包括货款669.5万元,罚息110.4675
万元,律师费22.2万元;
    (4)被告二对被告一应当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5)对被告二所有的位于海纯东路3号7幢、6幢的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6)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
    4.诉讼保全事项
    为维护公司合法财产权益,公司同时分别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
产保全申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对此分别下达了民事裁定书(2012杭上商初
字第1017-1、1021-1、1022-1号),裁定分别冻结被告一、被告二的银行存款人
民币906.11万元、945.35万元和802.16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目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已查封被告一、被告二相应资产。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 裁定书;
    3.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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