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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无人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9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过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查,并听取了公司有关部门对前述事项的汇报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此,我们同意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 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贷款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编制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航空工业财务”)的经营资质、业务及风险状况。航空工业财务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内容、流程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等都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严格监管。航空工业财务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公司与航空工业财务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

理,目前不存在风险问题,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上述事项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贷款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独立董事:陈炼成、陈亮、赵吟

2023年8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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