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89 证券简称:江龙船艇 公告编号:2023-047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解决公司子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拟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澳龙船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上述担保额度内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审议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澳龙船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龙船艇”或“债务人”)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珠海分行”或“债权人”)申请授信(不超过3,000万元),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与浙商银行珠海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事项提供最高不超过1,800万元的担保。
珠海九洲蓝色干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澳龙船艇40%股权,为珠海九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珠海九洲蓝色干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指定其股东珠海九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拟就该事项为澳龙船艇提供1,200万元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进展情况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方持股比例 |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 | 截至目前担保余额 |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 | 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 | 是否关联担保 |
江龙船艇 | 澳龙船艇 | 60% | 51.21% | 2,700 | 1,800 | 2.35% | 否 |
注:(1)表中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为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按照2023年3月31日财务数据计算得出。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澳龙船艇科技有限公司
1、被担保人名称:澳龙船艇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6年6月22日
3、法定代表人:晏志清
4、注册资本:5,000万元
5、注册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珠海大道8028号研发楼5楼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船舶设计;船舶制造;船舶销售;船舶修理;船舶改装;机械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1 |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0% |
2 | 珠海九洲蓝色干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40% |
8、与本公司的关系:系公司持股60%的控股子公司
9、澳龙船艇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已审计) | 2023年3月31日 (未审计) |
资产总额 | 12,794.97 | 11,110.46 |
负债总额 | 7,138.18 | 5,689.77 |
净资产 | 5,656.79 | 5,420.69 |
项目 |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已审计) | 2023年1月1日-2023年3月31日(未审计) |
营业收入 | 9,018.18 | 1,025.56 |
利润总额 | -24.26 | -240.54 |
净利润 | 50.72 | -204.46 |
10、澳龙船艇不属于失信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为澳龙船艇提供最高余额为人民币1,800万元的担保与浙商银行珠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3、担保金额:最高余额为人民币1,800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7、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保证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声明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因保证人违约致使债权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承担债权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五、董事会意见
澳龙船艇为公司持股60%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有控制权,珠海九洲蓝色干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指定其股东珠海九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拟就该事项为澳龙船艇提供1,200万元担保。澳龙船艇财务状况稳定、资信良好,财务风险可控,截至目前,未有任何明显迹象表明被担保方澳龙船艇可能存在债务违约而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有效担保额度总金额为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9.1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有效担保余额累计为人民币4,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5.87%;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事项,不存在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
七、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