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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博天: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9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出资款人民币47,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涉及的出资款等债权已向

公司重整申报债权,公司将依据《重整计划》的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于2022年10月31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深圳前海唯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前海唯实”)就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博华水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华水务”)和博中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中投资”)共计三被告与其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博天环境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合资协议书》和《合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书》,引起的股东出资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09)。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03民初4934号,判决如下:

1、博华水务、博天环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博天环境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45,000万元以及相应的逾期利息(以4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博中投资、博天环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博天环境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2,000万元以及相应的逾期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5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博华水务、博天环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前海唯实支付逾期违约金(以4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标准,自2021年12月5日起计至实际支付出资款之日止);

4、博中投资、博天环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前海唯实支付逾期违约金(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标准,自2021年12月5日起计至实际支付出资款之日止)。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1,808.5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博华水务、博中投资、博天环境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前海唯实预交,可向本院申请退回,博华水务、博中投资、博天环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逾期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该案件涉及的出资款等债权已向公司重整申报债权,公司将依据《重整计划》的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3民初4934号)。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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