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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9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及《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计划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拟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以此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创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推动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与收益共享,提升公司整体价值,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7,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钱君律

赵世君

胡 冰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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