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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8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我们作为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对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被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等违法违规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对《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

二、关于《关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关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风险评估报告》及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财务公司”)的相关材料后,我们认为:

1、长虹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够按照《公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未发现长虹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2、长虹财务公司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对长虹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估是真实可靠的,长虹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等一系列金融服务,风险是可控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对《关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风险评估报告》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于清教、郑洪河、邓路

2023年8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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