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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和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呈和科技”或“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呈和科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398号文《关于同意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呈和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根据呈和科技发行股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方案及发行结果: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3,333.34万股。呈和科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33.34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6.48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49,334,432.00元,扣除主承销商、上市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费用和承销费用人民币41,946,754.56元后的余额人民币507,387,677.44元。已由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汇入呈和科技募集资金专户。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66,038,569.34元,呈和科技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3,295,862.66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C1035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具体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投入募集资金实施主体
1广州科呈新建高分子材料助剂建设项目一期41,228.0541,000.00广州科呈新材料有限公司
2补充流动资金4,000.004,000.00呈和科技
合计45,228.0545,000.00-

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按照募集资金投入计划,共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463.75万元,用于广州科呈新建高分子材料助剂建设项目一期基建工程。募集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8月1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

2023-057)。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一)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

本着早建设、早投产、早获利的原则,基于现有办公楼、生产基地配套设施更有利于节省开支优化项目投资、降本增效,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满足募投项目实施的需求,整合公司内部资源配置,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建设,通过分期分批建设验收的方式,提早实现部分产能投放,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更好的满足产品销售需求,增强公司竞争力,公司拟新增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广州科呈新建高分子材料助剂建设项目一期”的实施主体,新增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华路13号作为实施地点。

(二)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变更前变更后
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广州科呈新建高分子材料助剂建设项目一期广州科呈新材料有限公司南沙区小虎岛,东曹二纵路以东、东曹一横路以北广州科呈新材料有限公司、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沙区小虎岛,东曹二纵路以东、东曹一横路以北;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华路

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使用募集资金对上述新增实施主体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厂房内部及生产辅助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新增建设成核剂、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等系列产品的生产线以实施募投项目。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建设内容不变。

四、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13号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文林
成立日期2002年1月31日
注册资本13,333.34万
注册地点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强路2号
经营范围新材料技术研发;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染料制造;油墨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颜料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胶表面处理;生态环境材料制造;润滑油加工、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合成纤维制造;企业总部管理;汽车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表面功能材料销售;新型有机活性材料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生态环境材料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石墨烯材料销售;3D打印基础材料销售;超导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轨道交通绿色复合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计量服务;标准化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塑料制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化妆品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新化学物质生产;新化学物质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检验检测服务;货物进出口

五、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新增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广州科呈新建高分子材料助剂建设项目一期”的实施主体,新增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华路

号作为实施地点的事

项系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最新实际情况、项目实施进度、内部管理架构等进行综合分析后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有利于整合公司内部资源,更好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新增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广州科呈新建高分子材料助剂建设项目一期”的实施主体,新增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华路13号作为实施地点。除此之外,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未发生变更。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有利于优化公司内部资源配置,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建设,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运营及管理效率,董事会同意公司新增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广州科呈新建高分子材料助剂建设项目一期”的实施主体、新增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华路13号作为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对上述新增实施主体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厂房内部及生产辅助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新增建设成核剂、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等系列产品的生产线以实施募投项目。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使用募集资金对新增实施主体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厂房

内部及生产辅助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新增建设成核剂、合成水滑石、复合助剂等系列产品的生产线以实施募投项目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有利于整合公司内部资源,更好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监事会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对新增实施主体进行技术改造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该项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以及决策程序等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对新增实施主体进行技术改造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是公司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对新增实施主体进行技术改造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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