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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事特: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8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

核查意见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事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福事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87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1.89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780.00万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213.66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566.3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17日到账,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7月17日对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23]41400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和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净额使用计划如下: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

高强度液压管路产品生产建设项目

高强度液压管路产品生产建设项目41,950.0432,105.4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5,460.925,460.92

补充流动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20,000.0020,000.00

合计

合计67,410.9657,566.34

截至2023年8月9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69,190,982.40元,具体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2023年8月9日自有资金已投入金额(元)拟置换金额(元)

高强度液压管路产品生产建设项目

高强度液压管路产品生产建设项目58,586,862.7158,586,862.71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0,604,119.6910,604,119.69

补充流动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00

合计

合计69,190,982.4069,190,982.40

三、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拟依据各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的程序予以置换。

截至2023年8月9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人民币69,190,982.40元投入募投项目。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9,190,982.40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2023年7月17日)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及相关机构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9,190,982.40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情形,符合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系公司基于募投项目实际投资情况而做出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3]43622号),认为:福事特编制的《以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福事特截至2023年8月9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预先投入资金事项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鉴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吕 程 刘 平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8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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