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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辰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18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之执业资格、执业质量等符合公司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本次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董事会提名的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以下意见:

1、本次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等相关资料,上述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非独立董事要求,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及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上述候选人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董事会提名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以下意见:

1、本次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等相关资料,上述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独立董事要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及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在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将上述候选人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

独立董事:陈国尧、孟春、刘建签署日期:2023年8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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